不予受理告知书所依据的法规何时成了不公开的了

宜张羊 2024-05-23 12:03:24

什么样的奇葩事情都有,网传一段录音,一网友想尽一切办法也没有找到某单位给他送达的“不予受理告知书”所依据的条款内容,打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此条款没有对外公开,想看具体内容就必须到他们单位看纸质版的,真有不对外公开的法规吗?那这些法规是约束谁的?

此信息来自于网名叫分析师(志愿打拐)的账号,他在5月17日和5月20日分别发了三段录音,这样我们才有幸见证这一现象。

《河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是什么?我到网上搜了一下,确实没有找到“第十六条第五款”是什么内容,就连《河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这个名称的文件都没有看到,这种查询不到的情况,能认可这一规定是有的吗?

既然是正式的官方回复,有清楚的规程依据,那么,这个规程的内容就应该是可以查询到的,或者,在这份不予受理的告知书上可以直接附上这一规定的内容,怎么可能让网友看不到依据的内容呢?更不能让他们查询不到这一规定的内容。

正式回复所依据的条款必须是清楚明确的,在这份“不予受理告知书”上,他们依据的章程内容名称应该是全称,这样才便于网友查询,你们现在弄的这个“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熊先生收到这份告知书后就急忙查询了一下“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是什么内容,可是,令他失望的是他什么也没有查到,这让他很吃惊,到底是自己查询的方式不对,还是,网上真的没有这一条规定呢?

带着疑问熊先生决定给这个部门打电话询问一下,可是,打电话又成了熊先生的心结,为什么对方留的电话号码一直没有人接听呢?一直打了好几天,熊先生才接通了电话,熊先生上来就说了这一情况,接线员说是电话占线,可是,熊先生说电话是无人接听状态,不是忙线状态,对方没有在这个问题上过多纠缠,直接就转入了正题。

熊先生就问起了“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内容为什么查询不到,到底有没有这一条?经过短暂的沉默,对方说这个信息是办公室出的,他需要去核实一下,言下之意他不清楚“第十六条第五款”是什么内容。

熊先生发起了牢骚,感觉对方的工作态度不好,这么严肃的回复,它的依据竟然查询不到,很无奈熊先生只能等待对方去核实。

一会过后,对方打来了回复电话,对方说“第十六条第五款”的内容确实没有在网上公开的一个文件,如果熊先生要想看的话,可以到他们那里看纸质的,熊先生立马就发表了不同意见,这样的文件还是不公开的吗?你们不公开依据的内容,我们老百姓怎么知道自己哪里做的不符合规定了?我们如何来进行下一步的申述呢?

熊先生说没有公开就等于没有这一条,对方立马提出反对意见,他说为什么没有公开就等于没有呢?好像这种规定是可以不公开的,真的是这样吗?真的可以这样吗?

在熊先生的追问下,对方坚持有这一条,但是,网上没有公开,至于它是否合理,对方保持了沉默,这更让熊先生内心泛起了疑问,还没有等熊先生继续追问,对方就说自己手头上也没有纸质的文件,他只是被告知有这个条款,是纸质版的。

这里我就有了疑问,既然自己对这件事不了解,既然这个回复是办公室回复的,为什么你不让办这件事的人出来回复熊先生呢?又或者这个人就是办这件事的人呢?

正像熊先生问的那样,这样不公开的法规有什么意义吗?法规是什么?是用来约束世人的行为规范的,你们都不让他们知道这一条法规内容,他们怎么去约束自己的行为呢?因此,法规是不能不公开的,不公开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更不能成为某些机构的特权吧?

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员工都不了解他们回复别人依据的条款内容,这不是开国际玩笑吗?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工作状态呢?就一句反正我给你解释过了就可以了吗?

沉默就能解决一切了吗?如何给熊先生解决这个问题呢?这个问题好像让接线员很为难,熊先生不就是想知道“第十六条第五款”的内容吗?接线员自己不知道,还非要人家去到你单位看纸质的?你自己手上都没有,熊先生去到你们那里就会有了?

熊先生最后提了几个问题:

1、“第十六条第五款”的条款有没有;

2、这个不公开的条款是否合法;

3、如果这个规定的内容合法,为什么老百姓看不到这条规定的内容,这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在熊先生的坚持下,多次电话后对方给出的回复此条款存在,但是,它们是不公开的,熊先生依然没有得到想要的答案,他也依然没有看到“第十六条第五款”的内容,接线员表示让领导和熊先生联系解释,那么,熊先生现在得到答案了吗?

按理说对方应该是主动联系熊先生解释这一问题才对,明显在这个事情上对方做的不规范,但是,不知道他们哪里来的硬气硬是让熊先生多次致电询问这个事情,结果,还是没有给出答案,这个很难回答吗?

“第十六条第五款”如果存在,它真的可以不被公开吗?不公开的文件还可以拿来作为回复网友的依据吗?我是不能理解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公开的条款存在,你们有见过这样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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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张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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