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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耷枯木寒鸦图轴 局部)
1.没有身份的女人乾隆三十年,二月,春寒料峭,万物仍有肃杀之意。
一个叫做朱耀明的男人跑到县衙,击鼓鸣冤,有状要告。
当时的县衙,是重庆巴县县衙,而巴县,就是现在的重庆市巴南区。
朱耀明告状告什么呢?他告另外一个叫做康文魁的男人,把自己家的女眷,一个名字叫做“茶妹”的女人给拐走了。
茶妹不是一个具体且真实的名字,只是一个代号,一个绰号,茶妹也不是朱耀明的妻子或者女儿,也不是同族之亲,可以说茶妹和朱耀明一点关系都没有,因为茶妹只是朱耀明花了九十两银子买来的。
买来干嘛呢,还不是做老婆,而是买来当做赚钱的工具,这个茶妹被朱耀明买来之后,在朱耀明的胁迫下,进行卖淫活动,给朱耀明赚钱花。
巴县有个嫖客,也就是被告人康文魁,他就找到了朱耀明,两人讨价还价之后,康文魁以三十五串铜钱的价格,包养了茶妹一年时间。
可是,这一年时间过去之后,康文魁不仅没有支付朱耀明嫖资,不仅一分钱没给,还把茶妹给拐跑了。
这朱耀明人财两空,给他气的不行,他二话不说就把康文魁告上了衙门,要求县令为他做主,不仅要康文魁把茶妹还给他,还要康文魁把嫖资如数结算。
在我们的视角来看,这个朱耀明不是头发昏,就是吃错药,在这桩案子里,他既是人贩子,又是拉皮条的,他本身就涉及了违法犯罪,他怎么还敢到衙门去告状呢?
这就好像一个小偷到别人家偷了一条金项链,然后他发现这条金项链不是纯金而是镀金,于是他到警察局报案说这条金项链是假的一样离谱。
巴县衙门接到了朱耀明的诉状之后也很纳闷,县令勃然大怒,严厉的申斥了朱耀明的行为,说以后还要追究朱耀明的罪过。
可是,这巴县的县令虽然瞧不上朱耀明,对朱耀明的行为非常反感,但他还是受理了这桩案件,还派出了衙役,去查访康文魁和茶妹的下落。
也就是说,至少在当时,县令虽然对朱耀明的行为予以申斥,但是并没有当即采取多么严厉的处罚,因为按照当时清朝的法律条文来说,人口贩卖,逼良为娼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要杖一百,带枷三个月,然后还要流放三年。
这杖啊,就是打板子,如果执行这个处罚的衙役不留情,别说一百了,五十板子下去就要见阎王,就更不必说带着枷锁游街示众三个月,还要流放三年了。
这流放有远有近,万一流放到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要么死在半路上,要么也会死在披甲人手里。
说白了,如果巴县衙门严丝合缝的追究朱耀明的罪过,朱耀明几乎是必死无疑。
可是,眼下朱耀明不仅没事儿,反而还得到了衙门的帮助,衙门已经开始打算帮他捉拿康文魁,找回茶妹。
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这个茶妹啊,她出身蛮族,结合当时的背景来看,还很有可能是从很遥远的地方被拐卖而来的,她没有家庭,没有亲人,没有社会关系,甚至连名字都没有,自然也不可能在户籍系统中登记造册,也不会有向朝廷缴纳粮食税赋的记录,从某种角度来看,茶妹都不能算做是大清朝廷的合法公民。
这桩案子,在史料中没有后续,我们无从得知涉案人员会面临什么样的惩处,茶妹又是否被找到,不过对当时的人们来说,茶妹似乎也不重要,因为她只是一个代号罢了。
(髡残层岩叠壑图轴 局部)
2.一个女人的一生另外一桩案子,也发生于乾隆年间。
乾隆十四年,夏,空气闷热,路上行人稀疏,唯有蝉鸣声此起彼伏。
山西安邑县下边的冯村乡发生一起命案,当地百姓闫洪廷闯入另外一户百姓崔二珩的家中,把崔二珩的妻子张氏残忍杀害。
这个闫洪廷,是张氏的前夫。
最开始,闫洪廷和张氏是一家子,他们在安邑没有产业,田地收成也不好,日子越发贫困,闫洪廷为了维持生计,竟然决定先把儿子卖掉换钱,再把妻子也卖掉换钱。
他这个想法,自然是遭到了妻子张氏的拒绝,因为这不仅仅是闫洪廷对家庭的背叛,对妻子的侮辱,他本身的这种行为,在清朝的法律中,也是违法犯罪。
闫洪廷的儿子有没有被卖,不得而知,但是后来他商量通了自己的妻子,又或者是张氏在闫洪廷的淫威和逼迫之下不得不屈服,因此闫洪廷决定,自己要先把张氏假意休掉,在法律层面结束和张氏的婚姻关系,然后再让成为独身的张氏另嫁他人,当然说是另嫁,说白了就是变卖,把张氏变卖之后,张氏得到钱财,再设法逃脱,重新回到闫洪廷的身边。
张氏对闫洪廷的计划,自然是持拒绝态度,因为没有哪个女人会愿意干这样的勾当,但是张氏的父亲和闫洪廷的父亲却对该计划予以支持,闫父甚至在安邑县民间捏造了儿子已死的假消息,说自己的儿子患病去世,而儿媳独寡,生活越发艰难,所以要为儿媳另觅丈夫。
借着这个由头,闫父找上了安邑县里的一个媒人,媒人从中牵线搭桥,以白银四十一两的价格把张氏卖给了县里的另外一户百姓崔二珩。
也许是对丈夫彻底失望,也许是为了报复丈夫,张氏嫁给崔二珩之后,没有设法逃脱,而是就此和崔二珩过起了正常的夫妻生活,闫洪廷虽然得了钱,但他本意是“假意休妻”,却没想张氏“已然真做”,于是他忿忿不平,到崔二珩的家中讨要张氏,要把张氏领回来,张氏在这个过程中反抗激烈,说什么也不跟闫洪廷走,闫洪廷一怒之下,杀害了张氏。
故事中的张氏,十四岁嫁给闫洪廷,十七岁给闫洪廷生了儿子,二十六岁被丈夫卖给了崔二珩,又于同年被丈夫杀害,她短暂的一生,就这样结束了。
而至于闫洪廷,被衙门捉住之后,被判了斩监候,约等于是古代的死缓...
(李鱓松藤图轴 局部)
3.王氏之死最后一个故事,发生于康熙年间,时间猜测是即将入冬,风渐起。
康熙年间的山东郯城,有个叫做王氏的妇人,王氏已经嫁人,丈夫叫做任某,是郯城县里的一名长工,以任某的这个身份可见,王氏和丈夫任某的生活水平在当时并不好,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因此二人的感情也未必和睦。
几年之后,王氏有了婚外情,她结识了一个史料中没有留下姓名的男人,我们称为情人。
王氏背叛了她的婚姻还不算,后来她直接离开了丈夫任某,而和情人私奔出逃了。
可是,王氏下定决心选择的“新的伴侣”并没有王氏想的那么可靠,因为诸多原因,情人在携带王氏出逃的半路上,就将王氏抛弃了。
其中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古人的行动并不如今人自由,百姓们被划分在固定的县乡村中,没有路引,没有衙门开具的公文,很难离开本县。
这个并不可靠的情人像丢垃圾一样丢掉了王氏,留王氏在冷风中瑟瑟发抖。
王氏被情夫抛弃的地点,距离丈夫任某的家只有十三公里,其实当时王氏是有能力返回家中的。
但是,她没有回去,或者说不敢回去,因为私奔,私通,这种事儿,在当时来说是莫大的罪名,回去之后不仅有可能被丈夫毒打一顿,还有可能被衙门追究罪过,而且她本人还要承担社会舆论和来自于民众的指责,所以她选择了流浪,时不时寄居在离家不远的一个道观中。
不料,几天之后,王氏的行踪很快被邻居高某和丈夫任某发现了,具体的情况是高某和任某都到道观中祭拜,都发现了在此处寄居的王氏。
邻居高某早就听闻了王氏红杏出墙,背德私奔的事情,高某幸灾乐祸,大概嘲讽任某被戴了“绿帽子”之类,任某恼怒,和高某扭打一通后不了了之,最后将妻子王氏带回家中。
但是,任某并没有打算原谅王氏,夫妻二人本就不和睦的感情也彻底无法修复,于是,在一个雪天的深夜,任某掐死了妻子,并将妻子的尸体丢弃在了路边雪地。
杀妻的任某自作聪明,翌日还跑到郯城县衙报官,因他之前曾在道观里和高某发生矛盾,大打出手,所以一方面出于记恨,一方面为了转移犯罪行为,于是他在县令面前诬陷妻子王氏和邻居高某私通,并栽赃是高某杀死了王氏。
如此蹩脚的诉状很快被县令识破,县令逮捕了任某,但却并没有以死罪论处,倒是邻居高某,反而被县令罚了纹银十两。
当然,这十两纹银,县令没有中饱私囊,据为己有,也不是借着这个案子敲诈勒索,而是县令认为,王氏死后必然不能安息,如果她的鬼魂在乡间游荡,骚扰百姓,就会造成本县的治安不良,因此高某被要求出钱十两,安葬王氏...
参考资料:
《清实录》、《清史稿》、《全国地方县志》、《清朝法案汇编》
姚家儒,郭丽萍.中国古代拐卖人口犯罪及治理对策.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刘不成.清朝一起拐卖妇女旧案里的新问题.廉政瞭望,2022
康建.清代略人略卖人罪研究.河南大学,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