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章通篇以“记者”调查的口吻,称此前媒体报道系“商业竞争对手恶意攻击”。首先对发稿平台提出资质质疑,并质疑文章发布动机:“若是消费者维权,为何不通过正规渠道”?紧接着将“考学星”郑州公司冒用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不法行为“甩锅”给前经营团队。同时对文章标题使用“涉嫌传销”字眼认为存在“虚假引流”之嫌。记者认为: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信息化时代,涉事企业为自己发声本来无可厚非。但若冒用“记者”身份,并以“记者调查”的口吻发表言论,不仅具有混淆视听、哗众取宠之嫌,更是对媒体公信力的一种滥用。有关“考学星”的监督稿件发表后包括中国企业网、中原新闻网、重庆法治报在内的诸多中央及省级官方媒体均先后予以转载,除此之外也有相当数量的网络自媒体平台同步进行转发。在这个“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的自媒体时代,去“故弄玄虚”的质疑转载平台的资质,这完全是在博眼球,转移视线。就像“王淑汇”自媒体账号,既然以“记者”自居为何不将文章发表在正规的媒体官方平台呢?更有意思的是上述文章作者竟然还声称:“若是消费者维权,为何不通过正规渠道”?
在针对江苏某公司诉中国**报涉嫌侵害企业商誉的案件中,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除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外: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媒体以公益为目的进行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应适当强调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只要求传播事实的基本或者大致真实以及评论的基本妥当。除非行为人具有毁损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企业法人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在“考学星”郑州公司文章发表后,记者曾接到自称“考学星”河南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称第一“考学星”郑州公司已经取缔,第二郑州“考学星”于2024年10月19日变更法人,此前发生的事情与现在团队无关。“企查查”信息显示,2024年10月20日,“考学星”郑州公司股东层的确经历一次“大换血”,原股东及法人退出。2025年1月17日,“考学星”郑州公司再度“易主”,股东及主要成员均变更为“杨昆鹏”。值得注意的是记者最初暗访取证的时间恰恰是在去年“考学星”股东“大换血”之后。专业人士指出:当前自媒体的快速发展深刻改变了信息传播格局,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普通人可通过平台发布内容,实现信息的“去中心化”传播,促进了多元观点的表达与共享。然而一些自媒体创作者为了博取流量与关注,不惜发表虚假、低俗或情绪化内容,甚至造谣传谣。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信息可信度下降,误导公众,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因此,加强自媒体行业的自律和监管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是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有序的重要举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针对“考学星”郑州公司涉嫌传销系列问题,本报记者已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后续进展将持续关注。(记者 刘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