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什么条件?

小哥说法呀 2020-05-09 00:15:46

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失业保险基金毕竟是有限的,为确保好钢用到刀刃上,把有限资源分配给最有需要的人,国家规定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失业者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条件。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外,在我国,劳动者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至于退休年龄,男性则是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法定劳动年龄的劳动者,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只有这一部分劳动者才有失业之说,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已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然不属于失业保险的对象。

二是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失业有自愿与非自愿之分,自愿失业主要表现为个人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原因可能是为谋求更好待遇、照顾家庭、创业等等。自愿失业责任在失业者本人,失业保险不应为此买单,这也是防止故意失业申请失业待遇的必要举措。而非自愿失业包括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单位不续聘、单位破产、解散以及被单位开除、辞退、除名等。非自愿失业不可预料不可控制,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理应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三是所在单位和失业者缴失业保险费满1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这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与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成正比,随着缴费时间的增加,最多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另外,失业保险基金具有互助互济功能,其经费来源正是单位、个人和政府,只有履行了最低的1年缴费义务,才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四是失业者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领取失业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这有利于国家直接掌握全国失业状况,并更好服务失业人员,帮助其再就业。另外,求职要求也是必备条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政府和社会会结合失业人员的实际,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创造就业条件。如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就丧失了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与以上几个略有出入,只要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连续工作满1年、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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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0 18:55

    呵呵呵

小哥说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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