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自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制度从36个先行试点城市(地区)推开至全国。
个人养老金采取递延纳税优惠
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领取个人养老金时需要缴纳3%的个人所得税。
什么情形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个人养老金,就是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国家政策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自愿在特定账户存一笔钱,每年不超过12000元,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到达退休年龄时,又多一个养老金来源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与普通银行理财或基金、商业保险不同,个人养老金缴费,可享受延期征税的优惠政策。
为推动个人养老金保值增值,通知要求优化产品供给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基础上,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
通知还增加了提前领取情形,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外,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