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学法与用法 2023-12-21 09:00:20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能会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其变更、解除行为不服,可依法起诉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规定》)第十六条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裁判方式。

1.行政机关合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且属于合法变更、解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能支持该种诉求,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在有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就存在违法的行为;相反,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可能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当行政机关合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时,原告可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补偿,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2.行政机关违反程序或越权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且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3.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原告可以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原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因被告是违法变更、解除协议,故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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