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一位老人与世长辞。他留下了一笔 40 万的存款,这让他 92 岁的老伴张秀兰陷入了一场艰难的取钱风波。
张秀兰在女儿的搀扶下,缓缓来到了银行。她手里紧紧攥着老伴的死亡证明,眼神中透露出一丝焦急和无奈。
“你好,我想把我老伴留下的这笔钱取出来。” 张秀兰对银行工作人员说道。
工作人员礼貌地询问:“大娘,您有取款密码吗?”
张秀兰摇了摇头,叹气道:“以前都是他管钱,我也不知道密码是啥呀。试了几次都不对,现在卡被锁死了。”
“那这种情况,您需要提供公证继承证明书,证明您是唯一继承人,我们才能为您办理取款业务。” 工作人员耐心地解释道。
张秀兰和女儿面面相觑,无奈之下,她们只好前往公证处。
在公证处,张秀兰把情况向工作人员说明:“我老伴去世了,留下 40 万存款,银行让我们来办公证继承证明。”
工作人员询问道:“大娘,您家里还有其他子女吗?或者您老伴的父母还健在吗?”
张秀兰的女儿赶忙回答:“我爸妈就我一个孩子,我爷爷奶奶早就不在了。”
工作人员接着说:“那好,我们需要一些材料来证明这些情况。您把相关的证明材料准备好带过来吧。”
母女俩回去后,开始四处奔波收集证明材料。然而,当她们再次来到公证处时,却又遇到了新的问题。
工作人员查看材料后说:“不好意思,大娘,我们发现您老伴在年轻时曾经收养过一个孩子,虽然多年没有联系,但他也是合法继承人,除非您有证明与他没有收养关系才行。”
张秀兰一听,顿时急了:“那孩子是收养的没错,可他长大后就没了踪影,这么多年都没管过我们老两口,怎么能来分这笔钱呢?”
无奈之下,张秀兰只好提起解除收养关系诉讼。在法庭上,张秀兰声泪俱下地诉说着:“法官啊,那个养子成年后就没再管过我们,这么多年一点赡养义务都没尽,早就和我们断了联系,应该解除收养关系。”
由于养子拒不到庭,而张秀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养子与养父母的关系破裂且未履行任何扶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双方收养关系解除。
本以为这下可以顺利取出钱了,可当她们来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却依然表示:“判决书还是无法证明您是唯一继承人,还是要有公证的继承说明书。”
母女俩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处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娘,您要办理公证继承证明,还需要证明您老伴的兄弟姐妹也都不在世上。同时,之前您带过来的那些证明材料,还得再拿过来核对一遍。”
张秀兰气得浑身发抖:“这不是折腾人吗?为了这笔钱,我们跑了多少地方,花了多少时间和精力啊!我都这把年纪了,哪经得起这么折腾。”
张秀兰和女儿思来想去,觉得既然有了法院的判决,就应该能说明问题,于是她们毅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 40 万存款及利息。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事:
首先,张秀兰解除与养子收养关系具有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 1115 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在本案中,养子成年后便离开养父母,从未探望和尽扶养义务,双方关系破裂且多年未共同生活,张秀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既不用承担赡养义务,也不能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其次,张秀兰是否为这 40 万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张秀兰老伴的父母早已去世,老两口只有一个女儿,且已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所以张秀兰是这笔钱的唯一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 40 万在张秀兰老伴名下,但实际上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还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只能主张继承其中的一部分。
最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关键在于确定张秀兰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银行主张必须要有公证处的公证继承说明才能为张秀兰支取存款及利息,实际上是认可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然而,法院认为,法院已经判决张秀兰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该法院判决书在证明力上要强于其他社会团体文书,可以认定该判决能证明张秀兰是唯一继承人,银行不予支取存款及利息违法。最终,法院应判决银行依法兑付张秀兰 40 万存款及利息。
这场遗产风波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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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