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如此总结,虽然男生在面对女友的质问时,会以“她只是我的一个妹妹”为由反驳两人有暧昧关系,只是女友疑神疑鬼,想多了。但如果这个男生没有女友,就很有可能出现一种错觉,那就是“她喜欢我”。而在陕西延安,却曾发生过一桩因“错觉”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男生最终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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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正在读大二的陶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学姐林琳,两人互加好友,在社交软件上聊得不亦乐乎,后来线下见面,陶某也是十分用心,在陶某看来,两人这算是约会了,陶某主动请对方吃饭、看电影,林琳也没有拒绝,表现得体。
不过两人并没有把关系挑明,尽管这之后,两人依然保持联系,并且会一块出去玩耍,有时候林琳也会主动买单,但陶某认为两人已经是在交往,陶某还跟室友嘚瑟过自己已脱单,林琳是他的女友。
可林琳认为两人没有明明白白的确立恋爱关系,那就是朋友之上、恋人未满的暧昧关系,可以一块出去玩,一起吃饭,但不曾想过进一步的发展。然而在7月17日,“意外”发生了。
当时,林琳与陶某吃完晚饭后,提议去清吧坐坐,陶某还带了一个同学,三人一块喝酒,聊东聊西,时间很快就到了凌晨1时许,林琳已经喝了不少酒,意识有些不太清醒,同学不再当“电灯泡”,便找了个理由先离开了。
而陶某觉得林琳这是在给他创造机会,如果不是喜欢他,又怎么会常跟他出来吃饭,还一块喝酒,甚至喝的不省人事?不过时年21岁的陶某好心送林琳回家时还是没有其他的想法,觉得自己好歹读过这么多书,也算得上是个正人君子,不做那些趁人之危的事情,就想着把林琳送到家后就走。
不过陶某正准备离开时,林琳却突然拉住了陶某的衣角,嘴里嘟囔着“再喝几杯”,而鬼使神差的,陶某就留了下来,并且在林琳的住处找到了几瓶啤酒,两人又一块喝了会,林琳最终是醉得不省人事,陶某也喝得有些迷糊了,心里面翻滚着各种想法,然后就变成了一种念头,那就是林琳再给他机会,他再不懂得把握,那就成傻子了,两人便发生了十分亲密的关系。
本以为两人之间的窗户纸是完全捅破了,但不成想却是酿成一场悲剧。次日,林琳从床上醒来,不禁感到头疼,身体也有异样的感受,往旁边一看,竟看到了陶某,林琳当即明白两人之间发生过什么,心中十分震惊,觉得陶某强迫了他。
陶某听到林琳说要报警,心中既不解又慌张,陶某认为是林琳主动跟他喝酒,而且也是林琳让他留下来的,那就是同意的意思,怎么就不认账了?不过陶某还是选择了跟林琳道歉,希望对方能原谅他。
但林琳还是选择了报警,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QJ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应当引起重视的是本罪中的其他手段,比如在本案中,被告人陶某并没有采用暴力、威胁、伤害的强制手段,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醉酒的妇女处于性反抗能力削弱的状况,QJ罪中的其他手段,便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由于被害人林琳在事发时正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可能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或反抗的力度不大,因此并不能认定陶某取得了被害人的同意,而两人并非明确挑明两人是情侣关系,尽管在事之前频繁联系,且时常一块出去玩、吃东西,但聊天记录显示,两人基本聊的是日常,并没有特别亲密的对话,无法将这段关系确认为恋爱关系。
而一块出去玩、吃东西、喝酒也并不能代表什么,陶某自认为两人是情侣,林琳是邀请的意思,但从法律的角度讲,陶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程度、QJ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因为错误的认为对方喜欢自己,是主动的意思,还未大学毕业的陶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想必经历过此事,陶某对林琳恐怕有着不小的意见,认为对方既然没那个意思,就不应该做出让他产生误会的事情。
不过正常的男女往来是存在的,社会中并不会明确划分三八线,并不能说女生主动邀请男生出去玩或者男生主动邀请女生一块吃饭,两人之间就有着特别的关系,而暧昧又容易让人头昏脑胀,生出诸多的想法,可关系没有挑明,两人的聊天记录又没有特别亲密的意思,就无法证明两人是恋爱关系。
如果对方表示同意,也应当是在对方清醒的情况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陶某这样的情况,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