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网络开设赌场,涉案2亿元

浩公律所 2023-09-07 17:30:17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近日,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历经近5个月的细致工作、持续追踪、多方取证,出动警力200余人次,先后前往广东、福建、陕西、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开展侦查,于近日成功侦破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查获手机100余部、银行卡130余张,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

经过对该平台收款账户等数据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追踪,查明此赌博APP由境外人员开发,境内运营分别由福建包某、广东黄某为首的两个后台工作室进行,并组织团伙成员进行后台运维、客服系统管理、推广引流、支付结算等工作,分工明确、关系复杂,涉案人员遍布福建、广东等多地。

二、法律分析

(一)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2.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注意: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权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20100831)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赌博罪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赌博为业的”,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的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然有职业或其他收入,但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赌博活动的人。

注意: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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