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位女高管弄丢了价值18万的白金项链,急得在公司微信群发布悬赏公告:谁找到就给5万元!
同事捡到后如约归还,可女高管竟翻脸不认账,理直气壮地说:“这本来就是我的,凭什么给你5万?”同事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这事到底谁有理?
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在山东济南,刘美丽是一家知名企业的高管,平日里最爱戴名贵首饰。前不久,她特意去商场买了一条价值18万的白金项链,每天美滋滋地戴着上班,走到哪里都是焦点。
2024年1月的一个工作日早上,刘美丽突然发现脖子上的项链不见了!她急坏了,赶紧在办公室、电梯、停车场、家里翻箱倒柜地找,可就是找不到。这条价值不菲的项链,可是她花了好几个月的工资才买下的心头好。
心急火燎的刘美丽马上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条消息:“我的白金项链丢了,谁要是能找到,我就给5万块钱酬劳!这条项链对我来说意义重大,请大家帮忙留意一下。”
消息一发出,群里炸开了锅。有人安慰她别着急,有人建议去调监控,还有人主动帮忙到处找。就在这时,同事小张突然想起昨天下班前在会议室看到过一条项链。
第二天一大早,小张就兴冲冲地跑到刘美丽办公室,手里拿着那条丢失的项链。原来,刘美丽前一天参加完会议后匆忙离开,项链掉在了会议室的地上,被小张捡到了。
“刘总,这是不是你丢的那条项链?我昨天下班前在会议室捡到的,还没来得及问是谁的。”小张笑着说。
刘美丽看到失而复得的项链,脸上露出惊喜的笑容。她仔细检查了项链,确认就是自己丢失的那条。可当小张提到5万元悬赏的事情时,刘美丽的脸色顿时就变了。
“你想什么呢?这项链本来就是我的东西,你捡到还给我是应该的,这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凭什么要给你5万块钱?”刘美丽一边说,一边把项链收进包里。
小张愣在原地,完全没想到事情会是这样的结果。“刘总,你在群里明明说了,谁找到给谁5万,这是你自己承诺的啊!我也是看到悬赏才想起来昨天捡到的项链。”
刘美丽不耐烦地摆摆手:“我说了不算数吗?再说了,你昨天就捡到了,为什么不马上还给我?你要是不服气尽管去告!”说完,转身就走了。
这一幕被其他同事看在眼里,大家都觉得刘美丽太不讲信用了。小张多次找刘美丽理论,希望她能遵守承诺,可她就是不搭理。小张一气之下,真就把刘美丽告上了法庭。
2.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涉及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悬赏广告的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只要符合条件的人完成了约定行为,悬赏人就必须履行承诺。刘美丽在群里发布的悬赏寻物信息,就构成了合法有效的要约。
2、悬赏的生效条件。悬赏广告一经发布就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明确接受。小张找到并归还项链的行为,已经完成了悬赏条件。即使小张是在看到悬赏信息后才想起此事,也不影响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失主的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后,失主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刘美丽以“物品本来就是自己的”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刘美丽必须按照承诺支付小张5万元悬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