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认罪认罚系列的第二篇,前一篇主要谈到认罪认罚后还能做无罪辩护的法理。
这一篇我来谈谈另外一个问题。即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是否代表辩护律师认可了检察院的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
这个问题不解决,实践中就难免面临障碍。某些司法机关人员会认为,辩护律师你在具结书上签了字,就等于认可我们提出的罪名、量刑,怎么一到开庭你出尔反尔,还在做无罪辩护呢?
这个问题我先说答案,我认为,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并不代表认可检察院的相关意见,辩护律师只是起到见证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作用。主要理由如下:
(一)有明确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使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使用”,就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的职责和作用,只是在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写的很清楚
我手里有检察院的认罪认罚文书模板,里面是这样写的。
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本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根据本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愿签署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文书都说的很清楚,律师在签署相关文书时只是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自愿的,有没有充分阅读过文书并充分理解了法律后果。
文书也没有谈到,辩护律师认可检察院的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的程序建议。
可是这么简单的道理还是有司法办案人员找茬,我在某次传销案开庭的时候,某检察官就提出来已经签了认罪认罚了,怎么还有律师做无罪辩护呢,应该要认罪,否则前面签的认罪认罚不算了。
认罪认罚从宽是当事人享受的一项重要权利,辩护律师即使不认可,也不应拒绝见证签字,导致自己的当事人享受不到认罪认罚从宽带来的利益。
当然了。并非说签了字就可以随意不认可检察机关的罪名认定、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都是认可的。少部分情况不认可的,司法机关也不应该拿签字来说事。
最后,还是要提醒一下,认罪认罚从宽虽好,可不能乱签,特别是当事人。我认为,又破又立想两头都受益,可能最终反而搞不到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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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对量刑满不满意,满意就签了吧。不过记得签了之后除非有新的证据,千万别反悔或上诉。签了之后上诉不加刑的规矩就不适用了。
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