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吵架在所难免
可如果冲动上头伤害一方
可就不是小打小闹
这么简单的事了
5月6日,江苏苏州就差点发生惨剧。一对情侣路边争吵,拉扯着通过斑马线。一言不合,男子竟然拽着女友一起冲向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幸亏公交司机最后一刻将车刹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5月10日,据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安的最新通报,推人男子陈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公交车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事发时,二人正拉扯着通过斑马线,突然男子从女友背后一把将她推向迎面驶来的公交车。事发突然,女子还没反应过来,一下就倒在地上,趴在地上迟迟没有起身,男子则站在一旁缓缓后退。
司机立马下车查看情况,并对围观路人气愤阐述事发经过,“没撞倒,他故意从这边把人推过来的。”
没想到,男子把女友推倒后竟扬长而去,公交车司机和路人将男子喊了回来。
面对众人指责,推人男子毫无悔意,还称是因为女友一直拽着他不放,随后更是语出惊人:
“她死了,我跟她一起死,无所谓。”
视频发布在网上引起激烈反响,推人男子的恶劣行为引发众怒,网友纷纷表示应当对其严惩。
5月10日晚,苏州公安局吴中分局官方微博吴中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推人男子陈某某与女子项某因个人纠纷发生争执,二人争吵至通达路南浜桥段人行横道线时,陈某某突然将项某推向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公交车驾驶员紧急制动,人车未发生碰撞。目前,陈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男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近年来
围绕公交车引发的车祸事故多发
男子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吗?
目前男子已被刑拘
可能遭受怎样的处罚?
又是否涉嫌犯罪?
#01
律师:或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立志律师认为,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冯立志律师进一步解释:
男子将其女友推向行驶中的公交车的行为,已经使女友的生命陷入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同时,男子在视频中表达出来的意思可以看出其有杀人的故意。由于公交车司机刹车及时,未发生死亡的结果,应认定为男子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冯立志认为,男子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小强表示:
本案如果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情节较轻的,也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未遂时,假如没有构成任何伤害后果,且系因个人纠纷、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如果再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进一步减轻处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同样认为,男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到十年。对于男子将要受到的处罚,陆路路认为,也可能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因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提到,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同时,第23条也提到: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桂娥持保留意见,她认为:“婚恋家庭邻里纠纷不应该从宽处理,从宽有道德风险。”她表示,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也是有原因的,“和稀泥”的处理方式不可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景认为,男子或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可能仅受到行政处罚。张景律师表示:
如果认定故意杀人罪,应当存在使得女方死亡的紧迫危险性。根据行驶记录可看出,事发路段处于道路斑马线,根据交通规则机动车应当提前观察,减速并礼让行人。
而在男子将女友推出前,公交车客观上速度已经降下来了,并能够及时刹停。因此即使将女方推向公交车,死亡的危险性较快速通行路段来说相对较小,可能未达到故意杀人罪的紧迫危险性要求。
进一步讨论,如果认定为故意伤害,那么是否构成犯罪仍有讨论空间。女方最后死亡或遭受重伤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若男方主观上仅希望或放任造成轻伤的结果发生,但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论处。
因此,张景认为,除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外,该男子最后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处罚。
#02
影响公交车安全行驶
未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年来,围绕公交车引发的车祸案件成为人们心上的一根刺,有的甚至造成了令全社会震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比如2018年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
不少网友认为,“男子的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车上的人又做错了什么”。
那么,男子将女友推向公交车的行为,对公交车驾驶员以及乘客而言,是否也带来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
于小强律师表示:
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产生严重的现实危险。
“男子的行为主要针对其女友实施,根据当时的车速,对于公交车正常行使的妨害干扰也没有达到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程度。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陆路路也表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两人在斑马线上拉扯之后,男子将女子推向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的行为,不属于危险源,不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结合视频来看,公交车是在路过斑马线礼让行人减速的过程中,并不是高速行驶的状态。
“在其他公交车案件中,如果主观上具有相关的故意,客观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当然以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于小强律师这样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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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普法、新闻坊、 环球网、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