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什么时候起,赘婿突然风行起来,似乎在古代,当个赘婿很时髦。赘婿就是上门女婿,我国自古婚配,以男娶女嫁为主流,有主流就有非主流,男的嫁入女家,这就是赘婚制度,但真实的赘婚,远非想象中那么美好。
现实一 随妻姓上门女婿生的子女随妻姓,大家都知道,但实际上女婿也得改姓。有句话叫“男子出赘,不顾本宗”,意思是出赘之后,就不是原姓本宗的人了。
现实二 随前夫姓随妻姓还不算窝囊,更别扭的是随前夫姓。乾隆年间,休宁县有个叫刘四九的人,自愿入赘汪朝奉家仆人王时顺亲媳胡氏,并改名叫王友龙,日后王家一应时役,王友龙一力承担,并不得私自逃回本家,如有违反,任凭家主惩治,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等等。
里面人名有点多,必须解释解释。刘四九娶的是王时顺的儿媳妇胡氏,入赘的是王家而非胡家。这个王时顺是汪朝奉家的仆人,大户仆人估计也有点钱,这个胡氏可能是王家童养媳。王家儿子夭折了,王时顺就以给儿媳招夫的办法,招来刘四九入赘。
这里出现了一个比较古怪的情况,刘四九和胡氏,两个没有血脉关系的外人,继承了王家。所以王家特意立下字据,注明刘四九应当遵守的义务,刘四九不仅要承担劳役,还没有人身自由,不许私自回本家。
这在大清律中叫招拐,俗称坐堂招夫,也是寡妇再嫁常见方式。老公死了,寡妇想改嫁,但改嫁不能带走前夫财产,公婆也不希望媳妇走,怎么办呢,给媳妇招一个上门女婿。这种上门女婿地位是最低的,大清律规定,招拐者女婿从前夫姓,不仅改姓还要改名,认前夫为兄弟,并以前夫家规则重新起名。
现实三 不许入谱、没有承祀权从官方的角度,很反感赘婿这种形式,认为它违背纲常伦理。儒家理学以父父子子为纲本,赘婿却完全给倒了过来,变成了父不其父,子不其子。所以大清律对赘婿做了种种严格规定,比如家里就一个儿子,说破大天也不能入赘别人家。
大清律还规定,招上门女婿的同时,要在同宗另立一个继子,家族祭祀由这名继子承担,家产则各分一半。这就是说,上门女婿没有承祀权。承祀权是古代宗族最重要的权力,也是家族身份象征,失去这个,等于人家不承认你是自己人。
清代大家族,几乎都有“冒姓者不许入谱”的规定。当然,这个存在民不告官不究的问题,如果入赘得到了全家族的承认,入谱也不是不可以,但这里面还存在财产继承问题,想让家族承认,难度可想而知。
现实四 一样要出聘礼上文所说家产均分,指的是正常情况下,你找了个上门女婿,又在家族中另立一个继子,将来你嗝屁了,他俩平分家产。实际情况往往更复杂,比如光绪年间,有个叫余齐登的,自愿入赘刘家寡妇赖氏,立下文书。这个赖氏与前夫生有三子,余奇登进门就喜当爹。
但这个爹并不好当,文书称,余奇登如果生下子女,子女有继承权,如果没生,余奇登只拥有第三子的一半继承权。很显然,赘婿的继承权,只能通过子女实现,跟母以子贵没什么区别。如果生不出来,余奇登就只有三儿子的一半财产权,也就是六分之一。所以上门女婿也要靠肚皮吃饭,关键这个他还做不了主。
文书中还称,余奇登没有给刘家交聘礼,所以八年内余奇登不得回本家,否则就得补缴聘银。啥意思,一样要聘礼,纵观清代案例,从来就没有赘婿免聘礼这回事,可以不交,但人家会给你记上。
现实五 家庭地位低上门女婿通常都是逼不得已,不是人穷志短,谁也不愿意,穷人娶个富老婆,家庭地位可想而知,打骂是常事,致残致死也不在少数。
雍正年间某个姓孙的入赘了董家,后来孙做主把女儿许配给了人,老婆董氏不愿意,驳回。孙气不过,俩人吵了起来,董家人过来说,你一个姓孙的,凭啥管我家的事,一顿老拳下去,孙女婿魂归西天。
乾隆年间也闹过这种事,而且更狠。湖南有个高氏,前夫叫张文珠,张文珠死后,高氏请不起佣工,就找了个上门女婿,改名叫张文玉。高氏指望张文玉干活,没想到张文玉是个懒鬼,高氏越看越气,某一天骂着骂着就上头了,直接上棒槌,一顿乱揍,张文玉只能挨打不敢还手,最后活生生被高氏揍死,可算清代家暴的特殊案例。
最后再插一句,以上所举例子,都是清朝近例,其实明清以前,赘婿地位更低,跟奴隶差不多,篇幅有限,就不多扯了。郑青春谈天地,有空常来,我们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