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之十七

法治与消费 2024-08-08 18:18:02

保护消费者“安宁权”

《消保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来源 | 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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