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不能起诉否认亲子关系

幼萱谈社会 2023-11-22 03:59:04

#民法典小故事# 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不能起诉否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

案例一: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简介】 2020年12月底,二十六岁的黄某一脸焦急地来到瑞安法院咨询。经了解,黄某母亲姓李,父亲姓程,同母异父的哥哥姓黄,其系父母恋爱期间所生,登记户籍时工作人员错误地以为他和他哥哥一样姓黄,结果导致登记错误。

现在黄某想要儿子姓程,他就必须得先把自己的姓改回来,他儿子才能跟着他姓程。而黄某若要更改姓氏,需要凭着法院出具的确认亲子关系判决书前往公安部门办理。但按当时施行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黄某已经成年,其与父亲程某之间的身份关系如何确认,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创新规定了“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便引导黄某与程某去司法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1月6日,黄某拿着亲子鉴定报告来到法庭,经办法官联系上黄某的父母程某、李某,双方均表示情况属实,希望尽早开庭办理此事。 1月7日,瑞安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确认被告程某系原告黄某的生物学父亲。

终于,黄某成功找回遗失二十余年的姓氏,也让自己的孩子顺利取名上户。

【法官说法】

该案看似简单,但在此之前,法院处理亲子关系异议,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该规定赋予夫妻双方在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遗憾的是该规定中关于“当事人”的界定并不明确,子女是否享有原告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正如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子女请求确认父子关系的情况,存在主体资格及法律适用上的模糊。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契合新时代变化的特点,明确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案由和主体。根据该规定,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分为确认亲子关系与否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同时明确成年子女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完善后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明晰了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途径,使得类似于本案中黄某所苦恼的身份关系确认问题能得到妥善处理,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二

成年子女不能提出否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之诉 李双军与张桂兰198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便登记结婚,1981年张桂兰生育一子李建宽。李双军与张桂兰婚后感情不和,但二人为给李建宽一个健全的家庭并未办理离婚手续。2021年,张桂兰检查出肺癌晚期,几番斟酌下告知李建宽其并非李双军的亲生儿子。李建宽自十五岁开始因不服父亲李双军的严格管教,与李双军之间的关系不断恶化。张桂兰去世后,李建宽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李双军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结果:裁定驳回李建宽的起诉。

律师说法

民法典对于提起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父母或者子女都可以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但是父母和子女的诉讼权利是不同的。父母既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也可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而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本案中李建宽作为成年子女,不具有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保护老年人利益,避免成年子女借机逃避赡养义务。就本案而言,李建宽由李双军抚养成人,且李双军无其他子女。即便二人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在李双军抚养李建宽成年后,李建宽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但多年来李建宽对于李双军多有不满,若赋予李建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权利,李双军很可能面临无人赡养的惨境。因此,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在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法律对此作了限制,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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