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关于网红东北雨姐红薯粉条事件,终于有了结果,那就是红薯粉条未检出红薯源性成分,检出木薯源性成分。这一结果令人震惊,要知道,消费者在购买红薯粉条时,心中所期待的是纯正的红薯制品,而如今的检测结果却与他们的预期大相径庭。
辽宁省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雨姐传媒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处理意见:拟决定对雨姐传媒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65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雨姐传媒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而该红薯粉条生成厂家所在地,辽宁朝阳市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红薯粉条配料表仅标明“红薯淀粉、饮用水、食用明矾”,属于含有虚假内容。拟决定对六河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71.76万元。
相信相关部门做出这样的处罚,肯定是依法依规,不过有点让人难以理解,那就是红薯粉条没有红薯,怎么会定性为虚假宣传或虚假内容。
要知道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就属于伪劣产品,也就是人们口中的“假货”。而生产或销售伪劣产品只要超过五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种罪名,相较于如今认定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和虚假内容,简直天差地别。这一现象确实让人有些看不懂。是我们一般人对于法律的规定理解不够深入,还是在监管和执行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难题?或许两者皆有。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只关心能否买到货真价实的产品,对于法律的细则和执行过程,往往是一知半解。而从监管执行的角度看,如何准确界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如何确保处罚的力度既能起到警示作用,又能符合法律的精神,这无疑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但无论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正义,是我们始终不变的追求。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让类似的“红薯粉条没红薯”这样的荒唐事件不再发生。
他律师不行啊,老婆饼有老婆么?鱼香肉丝有鱼么?猛龙过江里有龙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