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由唐代以至清代中叶,是中国官僚社会向着更高度发展的一个阶段。
虽然在这一阶段的每个王朝,都各别在它们统治上发生了极大的破绽和困厄,但从整个官僚社会立论,这一阶段的官僚政治,确已前后参差的把它的包容性、贯彻性,乃至对于经济可能发生的弹性,提高到了这种社会形态允许的极限。
中古分立变乱局面,在中国典型封建史上,仿佛是一个“逆转”或“倒退”,但我们评价这一段历史,也正如同评价中古欧洲的封建史一样,须得出以极大的审慎的鉴别。那个时期,并不是在一切地域、一切方面,都由战乱退步荒废了。“士民流散,道路断绝,千里无烟”的惨象,不论在三国时代,抑在西晋五胡之乱的时代,并不曾出现于南方,而在北方,亦是破坏与恢复相并相间的表演着。此后由南北朝以至隋末,大抵亦可作如是观。如其我们忽略了此种事实,过分强调当时社会经济的荒废情形,以为那是全面的衰落或退步,那么,我们对于隋唐特别是唐代经济的迅速发展,就将感到非常突然,而对于那种在分立局面下益加强盛跋扈起来的门阀或豪族的社会存在基础,也将无从说明了。
中国的官僚社会统治,确曾由中古分立局面显示一个大分水岭。在这以前的秦汉和在这以后的隋唐,恰是一个先后辉映的对照。秦汉与隋唐乃至此后诸王朝,在统治上有一本质不同点,即前者,至少在秦及汉代前期,正从社会、政治各方面,剪除封建特权,使贵族官僚化,而在经过了前述官僚贵族化或门阀形成阶段的中古分立之局以后,那些王朝的官僚政治里面,已经广泛渗入了特权阶级所具有的不少因素;那就是说,隋唐及其以后的官僚统治,须得以较大的努力,妥善处理或对付这一新的课题。又到了这一阶段,中国社会不但在经济方面已经在既有基础上有了更广阔的、更多方面的、更有流动性的发展,而由领土更大开拓和与异族更多接触所形成的对外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些课题开始是向统一的隋朝大帝国提出的,隋朝没有适应这种新环境的认识和经验,就由唐代专制君主和官僚们接受下来。他们对这些新历史课题,也不是一下子就有了很适当的处理办法的,经过了不少的尝试努力,为他们自己,也为了此后其他各专制王朝,在经济上提出了两税制,在思想训练与仕途控制上提出了科举制,而在对内对外的武力上提出了府兵制。这三方面的体制,不尽是由唐代所首创,但却是由唐代使其更具规模,而由唐以后各朝代在同一或相异的名目上将其延续改进的。赖有这几方面的创意的成就,中国官僚政治乃得在中古分立局面以后有着更高度的发展。
本篇先就关系整个田制的两税法加以说明。
二
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
在那种社会中,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之间的剥削榨取深度,同时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榨取物分配的实况。与初期贵族封建社会比较,官僚封建社会财富在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配,毕竟是有更大的变动性或更不易刻板固定下来的。也许就因此故,中国秦代以后,每个王朝在田制税法上,就围绕着各种各色的斗争。大约在每个朝代之末,都有被支配阶级的农民起来,要求改变土地的分配关系并反抗租税,而在这以前,则是支配阶级——贵族、官僚、地主……们相互不绝由整理田制税制而掀起内讧。支配阶级中贵族官僚化的成分加重,乃与全部赋税逐渐集中到中央的事实相照应。就被支配阶级的农民说,究是把赋役直接贡献到专制君主于他们有利,抑是以私属的名义,把赋役贡献给强豪于他们有利,他们似乎很不易抉择,因为他们始终就不曾由任一统治方式得到负担比较轻松的好处。可是,在支配阶级方面,那种转变,就关系很大了:门阀或强豪对赋税多一分的控制,那就不仅意味着中央经济权力的削弱,且意味着政治离心局面的造成。
由汉末经魏晋南北朝形成的门阀,对那一历史阶段的分立局面扮演了极关重要的角色,可是,隋唐统一大业告成,并不就是那种门阀的没落。有许多事实证明,隋代王朝的短祚,正如同秦代王朝的短祚一样,都是缺乏统治新局面的经验,在秦,我们已指明它是太不善应付新起的官僚,而在隋,则是太不善应付新起的贵族。汉惩秦之弊,在学术仕途的统制上收到了极大的成功,唐征隋之弊,在更有组织的科举制上,在灵活运用的赋税政策上,分别收到了稳定统治并使官僚政治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唐代租税体制是代有变迁的,到了杨炎实行的两税法,始在中国后期官僚政治史上,展开一个新的篇章。
但是要解述杨炎两税法及其对唐代以后各专制王朝统治的补强作用,势不能不对唐以前各王朝关于田制税法改革上的斗争纠纷,有一概略的理解。
田制税法所反映出的官僚阶层内部的倾轧,在汉代不但已表现得很明白,且已被下面这段话暴露得够透彻了:“古者什一而税……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强豪占田逾限,侈输其赋大半。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荀悦:《汉纪论》)“官家之惠”是否“优于三代”呢?我们把汉代算赋、更赋的措施加以考虑,就知道是不大可靠的。但“豪强之暴,酷于亡秦”,却是事实。不过,官家或中央政权所注意的,并不是人民的死活,而是“威福分于豪强”。
在“威福”已经“分于豪强”的魏晋及其他诸王朝,为了招收流亡,垦辟战乱之余的荒野,曾分别由政府统制土地分配的种种田制税法,曹魏的屯田制、晋代的占田制、北魏乃至隋唐的均田制均富有向豪强抢救土地、人民的深意。但除屯田制系属带有军事性质的临时办法外,晋代的占田制是毫无结果的,像石崇、王戎型的大官僚、大地主的出现,正好说明“广收八方田园”,或“强豪兼并,孤贫失业”(《晋书·刘颂传》),是对于占田制的强烈讽刺。东晋而后的宋梁诸代,每况愈下。其在宋为“主威不树,臣道专行;国典人殊,朝纲家异;偏户之命,竭于豪门;王府之蓄,变为私藏”(《宋书·王弘传》)。在梁则为“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梁书·武帝纪》)。
其实,晋室东渡以后不久,阻制一般贵族豪右的占田制,固然无法施行,就是专门向北方南渡豪族争夺财源的所谓土断制度,亦不曾收到多大效果。原来西晋户籍,在北方称黄籍,在江南称白籍。北方豪族率领家丁荫户南渡,仍侨立寄寓郡县,享有不输不纳特权,但此暂时权宜办法,一旦永久化,不但负担上太不公平,许多规避赋役人士,都相率由白籍变为黄籍,于是政府为了收入,乃不得不对一切享有上述特权人士,依其所居之土,断其户籍所属,以为税役张本,是谓土断制。由桓温以至刘裕,虽认真设法“大阅户口,令所在土断”,但其结果,依只把那些小民细户的户籍清查了一下,至于名宗大族,依旧依“本注”,持黄籍,享特权,卒至由白籍冒牌黄籍的问题,转化为小户僭充士族的问题,刘宋以后,更无论矣。这与我们前述及的豪族把持政权的事实关联起来看,却毋宁是当然的。
然而在同一时期的北方,虽然也有新旧的巨族名宗,毕竟因为在大乱以后,北魏就开始施行了一种与其说类似晋代占田制,不如说类似曹魏屯田制的均田制。在今日研究起来,均田制的最后目的,实在增产而非均产。经过八王叛乱、五胡纷扰的北方局面,土地荒芜,人民流散,如何招收流散人民,以垦殖荒芜土地,就是均田制度实施的本质要求。我们始终不曾发现“均”豪右之田的纪载,而所见到的,却不过“主将恭僚,专擅肥美;瘠土荒畴,分给百姓”(《魏书·贺怀传》)。这就是说,均田制是在豪右占有以外的荒瘠地面上,依劳动生产力的大小而配给以可能耕垦的土地数量,而由是获取可能提供的赋税定额的田制和税法,所以,除一定的永业田而外,还授田的主体并不限于主男,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奴婢乃至耕牛,都在其例。像这样依照劳动生产力配给耕地的办法,在当时的情况下,确有助于经济的恢复,且曾在相当范围内,阻止了农民对于税役的逃避。所以,均田制又近似一种强制执行的半徭役制或力役制。北周、北齐沿袭魏制,略有损益。隋文帝混一宇内,推广均田制实施范围。到炀帝即位之初,田野垦辟倍增,“户口益多,府库盈溢”,其后“大纵奢靡……兵车屡动……数年之间,公私罄竭,财力既殚,国遂亡矣”(《旧唐书·食货志》)。李唐惩隋之弊,然仍在半徭役的均田制的基础上确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官僚统治。均田制及其相伴而行的税法更系统化,并且更推行得彻底。授田的对象,不再是男丁、妇女、奴婢、耕牛,而集中在男丁方面,统一多了;其税法,“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条理系统多了;除某些特殊场合,原则上禁止田地买卖,又规定“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而“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园圃加一等”(《唐律疏义》第十三卷),其严厉、彻底更可想见。
然而,这种半徭役性的田制税法,虽然是唐代专制官僚统治的经济基础,且使那种统治的集中力量更形强化;但其施行效果愈大,即经济上土地愈垦辟,人口愈繁多,生产物愈富有,随即就会显示它不大适合那种统一的统治形态:比如,由广土众民及丰富物资所必然招致的流通经济或商业资本活动,在在会使那种把土地人口定着在一定秩序下的体制,显出异常的窄狭性,而破绽百出;结局,原来用以限制或禁止王公百官特别是豪右们侵占公家税役源泉的租税体制,就由他们这些在政治上、社会上的优越权势者,利用它露出破绽的机会,开始来破坏了。其所采取的破坏方式:(一)使农民开垦荒地,迨其变为熟田,乃横夺地租;(二)违法收买口分田与永业田;(三)涂改籍书,以便隐漏隐占户口;(四)依典贴等方法而行使收夺。所以,延至“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废弛,兼并之弊,有逾汉成哀之间”(《通典》)。而前此用以限制兼并者,反促起更猛烈的兼并。特别在安史之乱以后,各地方权势者,相率招收流亡,隐漏户口,横夺租赋。唐室依均田制和租庸调税法而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物质基础乃根本发生动摇。
三
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不使变卖,不使移转;并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把他们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由中央政府统制支配。所以,为了适应这两种客观情势,唐代统治者体验到维持统治的最安稳、最聪明办法,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及其租庸调体制而出现的所谓杨炎两税法。
杨炎两税法的精神,原不在字面所示的每年两次征收,即“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而在所谓“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制入”,尤在所谓“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唐书·食货志》)。这种税法施行,显然把前此由国家统制土地分配的规制,从根取消了。也许正因此故,杨炎在旧历史家心目中,就被视为是罪浮于或者至少是罪等于商鞅了。请看下面一段话:“唐高祖立租庸调之法,承袭三代汉魏南北朝之制,虽或重或轻,要之规摹尚不失旧。德宗时杨炎为相,以户籍隐漏,征求烦多,变而为两税之法。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杨炎所以为千古之罪人!大抵田制虽商鞅乱之于战国,而租税犹有历代之典制。惟两税之法立,古制然后扫地。”特把杨炎比之于商鞅,却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样重要。在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方面言,商鞅之功为不可没,杨炎之功是同为不可没的。汉董仲舒非难商鞅,谓其“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唐陆贽亦因此评讦杨炎,谓“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见《陆宣公奏议》)。其实,没有商鞅变法,没有杨炎改制,由兼并而引起贫富悬殊的现象,依然是存在的。而我们在这里所当注意的,却不是它在实行当时的利弊与是非,而宁是它对于整个官僚社会之存续与发扬上的促进作用。
首先,两税法在税制本身上比之前此系统化了的租庸调更简单多了。自然,一种简单而系统的税制,须得与实际经济状态相照应。唐代商工业的发展是前代无与伦比的,流通经济活动范围的加广和深入,已经需要一种较为进步的税制,为了配合,两税制简化的征收手续与程序,避免繁多项目与转折所给予纳税的困累,是值得称许的,虽然当时币价与物价的不断变动,会使人民在以实物折价缴纳的场合,要受到许多的不利。此后由明代施行的统征、折征混一的“一条鞭法”,及清代简化征收的诸般规定(特别是丁银拨入地粮的办法),显然是两税法简化原理在经济发达环境下的更进一步的发展。
其次,两税法“不问主客,以居者为簿,不问丁中,以贫富为差”的规定,至少在形式上是合乎赋税平等负担的原则的。“王公、官僚、浮客,均在被税之列。”也许其着眼只在增加政府收入,但施行时无论彻底到了什么程度,这种贫富以资产为差的税法,至少和所谓“王子犯法,庶人同罪”的法律,同样会使士大夫们振振有词的宣扬“公道”、“公平”、“平等”,而由是缓和农民对于支配者阶级的对立情绪的。事实上,每个王朝开国之始,中央政府例皆利用其统一宇内的余威,多方设法整编户口,经理田亩。宋元两代虽格于豪右阻扰,成效殊微;明朝以户为主的“黄册”和以土田为主的“鱼鳞图”,并行互证,成绩甚大;清代沿袭明制,于征收稽核方面,更增详备。明清两代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在经济基础的确立上,得益于此税制者甚多,而迹其发端,则不能不溯之于两税法。
又其次,两税法的建立,一方面虽确定以资产为课税对象,予兼并侵夺者以打击,同时却又无异默认兼并侵夺的结果,而由是为大土地所有或庄园开一方便之门;中国庄园组织‘由唐迄宋’大为扩增。明初由官家所占的官庄,其亩数已达全部民田七分之一。元清两朝以异族行使统治,王公勋官皆有采邑,军队亦有禄田,皇庄、官庄、寺庄、军功田庄,所在皆是。此种大土地所有形态或庄园形态的产生,显然与两税法的施行无直接关系,但两税法都分明是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制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
像这样一面听任土地为王公、官僚、豪强占有,或干脆由专制君主任意赐予他们以大土地庄园,同时又多方加以阻制,在形式上、法令上,不让那些大土地所有者享有欧洲庄园领主所享有的“不输不纳”(Immunity)特权,仿佛是非常矛盾的。但这却正是中国官僚社会长期存在并发展的强点或韧性。且进一步予以简括的说明。
四
本来,在一个交通经济或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社会,要维持一个那怕是官僚的封建统治,也是非常困难的。封建社会的经济重心仍是土地,土地如其不可能由国家统制分配,又不可能使它不流通、不买卖,而土地的买卖流通,又必然相应引起人民的转移变动,结局,这个社会的政权,便随时要感到根基不稳固或太不安定的危险。
不论是王公、是猾吏、是巨族、是豪商,乃至是大僧道,他们归根结底,毕竟是与这种社会统治最休戚相关的人,让他们这批人分途占有大量土地,形成各种各色的庄园,把“浮游的地客”用各种各色的方式和条件束缚在他们的大地产上、庄园上,那就无异为这种社会的整个统治,平添了一些安固定着的力量。这使我回忆起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纳粹德国新官僚们的统治花样来;他们依所谓《帝国世袭农场法》(Reichserbhofgesetz)造出的“世袭农场”(Erbhof),就曾明号大召的说是要造成一种定着于土地的阶级,使他们全权主义的统治得到更坚实的保障。当然,我们唐代的官僚专制君主们,显然还不会进步到具有这种认识。但“利害也往往使人智慧”,这样的打算,定也会出现在他们的“深谋远虑”中。
可是土地的过分集中、庄园的无限发展,又将引起政治上否定集权官僚统治的作用和经济上倒退往自然状态的不利倾向,所以,把极有弹性的租税体制作为一个调节的杠杆:在原则上不让步,有土斯有税,有人斯有役;而在实施上不坚持,择其可税者而税之,就其可役者而役之。那就成了恰到好处和面面兼到的灵活妙用。
其实,何止在租税方面,官僚社会的矛盾的本质,在任一场合,都会加强讲形式,不肯过于认真,不能过于彻底的官僚作风。
来源:《中国官僚政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