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刚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法扣留车辆。该条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如果仅从字面意思来看的话,木林只能非常可惜的说,刚刚发布生效部令中的该条款,因为不能适应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以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已经开始逐步实行电子化标签这种电子证照服务的新要求,因为用词不够严谨,可能很快就会名存实亡!
(一)2020年1月7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0〕11号)中规定:①自2020年3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城市试点推行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已推行检验标志电子化的机动车,可以不放置(粘贴)检验标志,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执法管理、处理交通事故及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查验机动车检验标志纸质凭证,不得以未放置(粘贴)检验标志为由予以处罚。②对驾驶人主动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可以使用执法PDA等扫描电子凭证二维码,核查电子凭证有效性和机动车状态。③驾驶人未出示的,通过执法PDA或信息系统核查机动车状态,告知驾驶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申领使用方式,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不得因未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为由予以处罚。
(二)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分为在线出示、离线出示和打印出示等三种出示方式。①在线出示时,可以直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实时在线查询、出示本人名下或本人已备案机动车的检验标志电子凭证。②离线出示时,可以提前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www.122.gov.cn)或“交管12123”手机APP,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下载并存储于手机中,使用时直接出示。下载的电子凭证也可以转发、分享,使用时可直接出示。③打印出示时,可以将网上下载的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打印为纸质凭证,使用时可出示打印的纸质凭证。
(三)2018年9月7日公安部办公厅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警保合作进一步深化公安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8〕485号)中规定:①全面推行保险凭证电子化,对车辆所有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制作机动车交强险电子保险凭证(以下简称“电子保单”)和交强险电子标志,并采取短信、微信或者手机APP等方式向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推送承保信息,提供电子保单、电子标志的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实现“无纸化”证明。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时查询电子保单、电子标志信息,对已经投保交强险且经查验无误的,不得以未放置保险标志为由予以扣留车辆和处罚。③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核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信息,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交强险保险凭证。
(四)关于电子驾驶证、行驶证,自2019年起,全国各地交警部门的APP上,陆续开始试行电子证照功能。全面推行使用,已经是大势所趋。比如,3月份起,山东省潍坊、日照和聊城三市就开始试行驾驶证电子凭证。9月份,上海交警总队开始通过“随申办”APP和“上海交警”APP,向申请的当事人核发电子驾驶证、行驶证,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用于交警的路面查验、交通违法处理(除需要扣留、暂扣、吊销驾驶证以外)和交通事故处理。木林个人认为,如果将“未放置、未随车携带”改为“未依法取得、未在有效期限内”,是否更恰当?当然了,也可以通过增加针对电子证照标志的例外条款,来达到弥补完善!因为,只有依法取得了相应证照标志的机动车驾驶人,才能申领电子证照标志!对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车辆未依法进行年检的,车辆交强险未在有效期限内的,肯定出示不了有效的电子或者纸质证照标志,上道路行驶时,民警可以依法扣车或进行处罚。
但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持有了电子驾驶证,车辆拥有了电子行驶证、有效的电子交强险保单、电子检验合格标志的,无论再是否携带纸质证照、粘贴纸质标志的,无论能否现场出示的,交警都应该先进行核查确认,确认有效的,就不能以未放置或者未随车携带为由来扣车或罚款。在人车状态正常的情况下,驾驶人如果没有依法申领取得相关电子证照或标志的,肯定得要随车携带纸质证照或粘贴相关纸质标志。被检查时,如果未携带粘贴的,交警应当在网上即时进行查询,如果都合法的,从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建议只给予警告而不进行扣车或罚款。
如果胆敢使用伪造或变造的纸质或电子证照标志的,民警可能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观点仅用于探讨交流,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