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件办理促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8-25 11:01:32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出了重要部署。法治是国家治理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司法审判是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利器。人民法院必须跳出“办理”看“治理”,把社会治理的更重责任担起来。

当前,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生态等领域提出更高要求,社会矛盾更加错综复杂,更多社会治理难题有待在法治轨道上破解。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立足新时代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视野,在服务大局的有力实践中抓好“办案”与“治理”并重,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要深化司法理念更新,推动系统施治。重视基层社会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治理,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传递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思路。对此,我们要切实转变思路,明确社会治理不是法院一家之事,在裁判纠纷和推动治理的双重职责中锚定航向,有规划、有重点地参与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中。

坚持党的领导。主动融入党对社会治理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主动争取党委支持,协调各方力量,推动解决法院办理重大案件、化解综合矛盾、处理信访问题中的实际困难,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公正高效审判的效能优势。

深化内外联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吸纳各类治理方式优势,将更多法治力量融入引导和疏导端。统筹解纷资源,做实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指导,发挥“法院﹢N”合力,实现诉调有机衔接、统筹联动,形成“社会解纷在前、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

注重源头发力。进一步落实“抓前端、治未病”,推动工作重心向前端延伸、向基层倾斜、向一线下沉,最大限度将各类风险防范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及时研判诉讼高发领域、新类型纠纷、涉诉信访等热点难点,对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及时报告,实现纠纷预测、预警和预防。

要激活司法溢出效应,推动由案及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命题之一,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规范性。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切实找准并把握好司法定位,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一些多发的普通案件,要敏于把握安全因素、落实安全要求、防范安全风险。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格对类案、批量案件的政策把握,根据罪刑轻重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实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

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释放破产制度效能,助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在办案中统筹做好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府院联动,尤其加强对涉科技创新案件的组织领导力度。践行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审慎适用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让公平正义可感可知。要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在审判工作中做实为民谋利、为民办事、为民解忧,依法审理人民群众关切的教育、住房、医疗、就业等纠纷,审慎办理涉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更好更快兑现胜诉权益,扎实推进“有信必复”,切实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

要提升司法管理效能,推动以制促治。法院不仅要依法办案,更要实质性解决人民群众的每一件纠纷。从这个层面上说,法院既要融入外部治理格局,也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司法管理效能,让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从而带动社会法治化转型。

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充分把握审判权运行规律,以落实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数据会商研判机制为抓手,针对性解决审判质效突出问题。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实质化开展案件阅核。运用“法答网”、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平台,加强条线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将“管人”和“管案”有机结合,推动全员考核制度落地,倒逼提升办案、监管的质量、效率、效果。

推进诉讼解纷实质化。注重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对公众情感的准确把握,在执法办案中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善用精用调解方法,根据不同案件特征、不同当事人特点,灵活采取面对面调、背靠背调、委托调解等方式。准确运用诉前保全制度,坚持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推进办案手段数字化。推动司法办案各个环节数字化,实现数字储存、数字行权、数字留痕、数字追溯,提示办案风险,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审判、管理方式重塑性变革。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整合法院内外数据资源,发掘和释放数据潜在价值,立足更高维度、更广视角审视破解社会治理难题。

要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推动长效常治。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征是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以公正裁判引导树立行为规则,推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通过鲜活的案件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坚持依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期盼。

深入挖掘司法案例“富矿”。案例是法治的“试金石”,要强化办案精品意识,以培育典型案例为抓手,用好法院公众号、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发挥案例在宣传教育、释法说理等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述“小案件、大道理”,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

做好案件审理“后半篇文章”。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能一判了之,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进行深入研究,找到引发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做好参与社会治理“大文章”。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张武 陈细凤(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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