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深圳的蔡先生与家人前往东莞某农庄度假时,自家养了7年的宠物狗不慎走失。全力寻找两天之后,一家人最终在监控中发现,走失的狗被一位饭店老板诱拐进店并杀害,尸体被装进麻袋运走。陪伴自己7年的“毛孩子”以这样的方式离世,这让蔡先生一家完全无法接受。
蔡先生告诉读特新闻记者,他们已经报警,并联系律师处理此事,希望饭店老板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法律上如何界定带走走失宠物的行为?若饭店老板诱拐宰杀宠物狗的行为属实,他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宠物狗跑出去玩不慎走丢
饭店老板引诱进店将其捕杀?
今年10月19日,蔡先生一家前往东莞大朗凤山郊区公园某农庄度假。其间,蔡先生让拉布拉多宠物犬“阿信”在院子里自由玩耍。由于院子是半封闭的状态,有部分区域与外界连通,“阿信”在玩耍过程中跑出了农庄院子。当天11时许,蔡先生发现“阿信”不见踪影,便立马和家人、农庄员工一起在附近区域搜寻。
蔡先生的宠物狗“阿信”
搜寻期间,农庄员工曾去到一家名为“河南饭店”的餐厅询问,饭店老板表示未曾见到失踪犬只。
经过两天的寻找,10月21日,蔡先生终于在附近一商铺的监控中发现了“阿信”的身影。一段监控视频显示:10月19日12时40分,“阿信”经过“河南饭店”后就再未出现。另一个角度的同一时间监控视频显示,一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从河南饭店中走出并向“阿信”走去,还弯腰把手伸向“阿信”。随后,“阿信”进入店内,便再未出现。
监控中最后出现的“阿信”身影
同角度的监控视频显示,14时12分,黑衣男子携带一袋物品,与另一名男子合力将麻袋搬上三轮车。
因怀疑麻袋里装的正是自己的宠物狗“阿信”,蔡先生一家再次前往“河南饭店”询问宠物狗下落,并表示愿意支付一笔费用获取信息。饭店老板张某再次否认自己曾见到过“阿信”,在蔡先生展示监控之后,张某改口承认,称自己是在给“阿信”喂水,随后是“阿信”主动走进店里的。
10月19日14时12分的监控显示,黑衣男子与另一名男子合力将麻袋搬出
多次询问未果,蔡先生一家选择报警处理该纠纷。警方接警后进饭店搜寻,未能发现“阿信”的踪影,饭店老板也再次否认曾经见到“阿信”。在后厨冰箱中,警方发现了疑似狗肉的不明肉类,饭店老板最初称该肉为猪肉,在蔡先生的再三追问之下,老板承认该肉是狗肉。
10月21日晚,警方将饭店老板带回派出所询问情况,饭店老板承认,确实将狗带进店里,杀害后将尸体运走,但拒绝告知尸体下落。10月23日,东莞市公安局对“蔡某某被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正式立案。10月30日,饭店老板被取保候审。案件将等待进一步调查。
蔡先生告诉读特新闻记者,“阿信”的购买金额为2万元,从2016年至今,全家人在“阿信”身上陆续花费近4万元,包括喂养费、培训费等,在“阿信”身上的花费总共约6万元。相伴多年,蔡先生一家早已把“阿信”当成家庭成员,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阿信”的死亡结果。
11月6日,读特新闻记者致电了处理该案件的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保安墟派出所,接电工作人员表示,近期确有一起“丢失宠物狗被饭店老板宰杀”案件,目前在依法处理当中。此外,记者还联系了处理该案件的赖警官,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便挂断了电话。
读特新闻记者多次拨打涉事店铺的电话,截至发稿暂未获得回应。
销售不明来源狗肉案例频发
相关部门严惩违法行为
蔡先生告诉读特新闻记者,在事情发生后,自己已拨打东莞市市长热线电话,举报该涉事店铺存在疑似售卖不明来源肉类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会将该情况移交至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朗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收到蔡先生反映的相关情况。后续会派工作人员前往涉事饭店核实,如反映情况为真,将会依法依规对该店铺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核实之后也会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告知给举报者蔡先生。
读特新闻记者搜索发现,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有多起因售卖不明来源狗肉,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案例。
2021年9月,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男子张某所经营的屠宰店内,有一只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执法人员对该尸体进行了抽样检测,并对现场剩余的狗肉实施了扣押。2022年,合浦县监管局经调查、听证后发现,张某在未获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屠宰业务,并涉嫌收购并销售死因不明的狗肉。根据相关规定,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另一则案例显示,2023年11月前后,王某驾驶摩托车多次寻找并用毒药毒杀流浪狗19条,并将其中的11条卖给经营卤肉店的丁某,共获利3200元。2024年,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占有他人宠物或构成盗窃罪
若有人将走失的宠物占为己有,甚至宰杀、毒害,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是如何认定“宠物”这一概念的?饭店将不明来源的流浪猫狗屠宰并作为食物售卖,将面临什么法律风险?针对以上问题,读特新闻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侵权委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郑晓萍律师。
郑晓萍律师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动物并未获得与人类等同的法律地位。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宠物属于动产,意味着宠物在法律上被视为物而非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上,宠物通常被视为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或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将走失的猫狗占为己有,有可能涉嫌盗窃,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误以为狗是无主的,并且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行为,则可能不会构成盗窃罪。
在上述案件中,判断张某是否构成盗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是否作出了诱拐狗的行为,若狗确实被引诱进店的,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此外,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要看能否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情节。因各地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不一,故需要参照事发地的相关规定才能确定。
郑晓萍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诱拐流浪猫狗可能通常伴随着屠宰售卖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责。
在上述案件中,若张某屠宰宠物狗的行为属实,且宠物狗的价值经认定确有超过五千元的,可能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郑晓萍律师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处以罚款等。此外,在现实案例中,一些饭店将毒死的犬只作为食品售卖,消费者食用后造成身体不适甚至死亡的,行为人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负相应刑事责任。郑晓萍律师呼吁,广大市民在外出就餐时,应选择持有合法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餐厅和饭店,若发现餐厅售卖来源不明的肉类,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郑晓萍律师指出,宠物作为人类的忠实伴侣,对我们具有不可替代的情感价值。宠物主人应该在外出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尤其是带宠物狗外出时,无论是大型犬还是小型犬,一定要记得牵狗绳。这不仅是文明养宠的体现,也是对宠物安全的负责。
此外,养犬人士应主动办理狗证,办理狗证有助于狗在丢失时被快速找回,牵狗绳、办狗证,甚至戴嘴套的行为,也能在狗不慎伤人、伤害其他财物时,为宠物主人提供法律上减免相应责任的保护。郑晓萍还提到,宠物主人应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为“毛孩子”创建一个更加安全友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