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宏达车辆配件第17类“HD”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5-02-18 17:11:36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7类73802377号“HD”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本案引证商标2于2023年09月27日期限届满且至今未续展,商标局官网上亦未显示续展流程,故引证商标2不宜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其次,第10938538号引证商标2、第34577511A号引证商标4、第5077943号引证商标5正处于撤三程序中,若该商标经撤三程序依法被撤销,那么引证商标2、4-5就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经查询,引证商标2的商标权利人于2023年05月08日注销、引证商标3的商标权利人于2015年03月26日注销。

三、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

四、申请商标中字母“H、D”是根据申请人企业字号“宏达”的拼音首字母设计而来,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1-5在商标构成、图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注册的商品项目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802377号“HD”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HD”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