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香港终审法院的三单判决,首次明确同性伴侣在遗产继承和住房申请方面享有与异性伴侣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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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不仅为同性伴侣带来了法律上的保障,更是对社会平权的一次重大推动。
公屋案
公屋,其实就是是由特区政府或社会机构兴建的为香港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公共租住房屋,每月仅收取低廉租金,但对申请者的收入和资产方面有严格限制。
以1人申请者为例,目前每月收入上限为1.294万港币,资产净值限额28.6万港币。
公屋政策案,申请人为Nick Inf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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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他与丈夫于加拿大结婚,二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随后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
不过,房委会以二人不符合“夫妻”定义拒绝,Nick于同年11月入禀司法覆核。
居屋案
居屋也是香港的公共房屋计划之一,是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兴建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香港市民,市民可以提交“白表”及“绿表”申请。
“绿表”是指公屋居民申请买居屋,他们没有入息限额,但要将现居公屋交还给房署(即是以公屋换居屋)﹔
“白表”则是指给非公屋居民的,他们要符合有关年龄、家庭成员组合、居港年期规定、入息和资产限额,以及拥有物业限制等详细申请资格准则。
就居屋政策案,申请人为李亦豪(代表其已去逝的同性配偶吴翰林),李和吴在英国结婚后,吴购买香港居屋作为婚姻居所。
不过,房委会表明:只有异性配偶才可被视为“家庭成员”,才可以免补地价加入成为住客及转移业权,同性配偶则只能以补地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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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案
就遗产法例的争议,原本同样由李的丈夫吴翰林提出,但吴等候聆讯期间身亡,李继续案件。
李亦豪指控房委会不承认他们在英国合法婚姻的权益,使其无法继承配偶的遗产。
公屋&居屋案、遗产案,在经过高等法院和上诉庭的支持后,政府对此提出了终极上诉。
而辩驳的过程,也是十分精彩。
精彩的辩驳过程
就公屋&居屋案,房委会主要采用两个点进行上诉:
1. 房屋政策需配合人口政策。政府政策支持传统家庭,但同时也要配合政府的人口政策,鼓励生育。
同性伴侣若生育,会较为昂贵和困难,但申请公共房屋的主要为低中收入的市相,异性伴侣生育的机会较大。2. 这是异性伴侣权益的延续。
房委会又表示:《基本法》第36条定明须延续1997年前市民所享的社会福利。1997年前只有异性伴侣能以夫妇名义申请公共单位,故此申请人不可依赖《基本法》第 25 条下的平等权利挑战政策。
而代表李的律师却反驳表示:
同性伴侣亦可组织家庭,及透过人工受孕或领养育有下一代,若以生育能力作为界线,是不恰当的刻板印象,亦无相关政策排除不能生育的伴侣。
他们又认为容许同性伴侣申请公屋或居屋,只会影响异性伴侣的轮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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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亦豪(左二)上诉时由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Otty(左三)代表,并称同性伴侣也可组织家庭及育有下一代。
终院法官张举能表示:
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又指其政策没有因异性夫妇是否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或是否有生育能力而作出不同的对待。
异性夫妇只属“一般家庭”的其中一个类别,其他类别还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等。
申购居屋方面,父母、子女等亦可申请,异性夫妇不是独享申请权利。
张官亦表示:
考虑第36条草拟的历史等,不认为该条文凌驾第22条。其实,就房屋政策而言,大部分香港市民支持同性伴侣的公共房屋权。
香港中文大学性小众研究计划发展的电话调查显示,香港市民对同性伴侣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屋的支持率由2016年39%上升至2019年52%,2019年都只有1/4受访市民反对这项权利。
就遗产案方面,政府表示:
同性和异性婚姻的差别待遇,是为保持涉及婚姻的法例中「有效婚姻」的一致性。
不过,终院法官拒接纳。表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的立法目的,与其他婚姻法例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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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指称的一致性并不存在。
最后,终审法院11月26日颁下判辞,房委会及律政司终极败诉,同志一方终极胜诉,即终审裁定公共房屋政策及遗产法例排除同性伴侣违宪。
政府发言人及房委会发言人回应时均表示,尊重终审法院裁决,会按情况征询法律意见,以作出跟进行动。
这一裁决的意义不仅在于法律层面的胜利,更在于它为香港的社会变革提供了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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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对同性伴侣权益的逐渐认可,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这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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