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如何审查其合法性?

京坤拆迁律师 2024-03-13 11:45:08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般包含了什么内容呢?各地可能不尽相同。拿上海为例,《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县)征地事务机构、被补偿人等基本情况;(二)征地批准文件、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建设项目名称等;(三)争议事项;(四)争议协调情况;(五)具体补偿方案;(六)实施补偿情况;(七)责令搬迁和交出土地的期限;(八)告知被补偿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各地决定书虽然各有不同,但核心内容保障广大被征地人的救济权利这个核心是不变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都是合法的?如果它本身就不合法,那么我们农民朋友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撤销它。

1、检查有没有章

先看一下文件里有没有相关部门的公章,因为征收土地方案需要权利机关进行依法批准。因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如果连章都没有,那么说明该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就是废纸一张,农民朋友完全可以拒绝执行。

2、有没有保障相关权利

征地有严格法定程序,作出各种决定文件也一样,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有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有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选择权?该让农民确认的信息有没有让他们亲自确认?有没有认真对待过农民提出来的异议和意见?对政策的解读宣讲有没有做到位?

3、有没有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需要先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这个步骤是不能跳过的,有些征收方利用农民朋友不懂法,也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就发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样并没有做到依法征地,是不合法的。

4、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是否颠倒?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时间应该早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时间。如果程序颠倒,那就涉及侵害被征地农民的相应权利,我们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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