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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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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芳律师案判决的负面影响——对律师代理豁免权的致命打击中国律师的辩护权与代理权都是极其弱小甚至是幼小的,本应创造一个有利于律师辩护权、代理权生长的宽松环境,以期达到辩护权与代理权都能实现豁免。
律师辩护权、代理权的保障水平,是人权指标的一个重大指数,也是法治的晴雨表。
高丙芳律师在这个讨薪民事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没有主观故意、恶意。有好事之徒为法院洗地,臆想她是案件的主谋,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是污蔑。
如果,高丙芳甘冒这么大的风险,她绝对不会只收这么微薄的律师费。
举重以明轻。
律师的辩护豁免权,就对抗强大的公权机关方面来说,是法院+检察院,目前尚且不追究律师的虚假诉讼罪。
何以在民事案件中律师仅仅对抗公权机关之一的法院,就被追究虚假诉讼罪了呢?
应该承认,律师的代理或辩护都是为当事人主张权利,伸张正义,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高丙芳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表现了忠诚、尊重、独立和正直,其依法执业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其依法调查取证,她不是主动的。因此,她不是主谋。她尊重和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没有从事对委托人不利的活动。
在“污点被告人”被迫疯狂“咬”她时,她在法庭上依然镇静自若,不失风度。
在公权机关尤其是法院有时对律师像泰山一样重,律师在法院面前有时像空气一样轻的今天。律师四两拨千斤是非常困难的,早已经不能以被动方式代理或辩护就能完成工作,迫使律师不得不从法庭配角争演主角,以起到平等对抗的支柱作用,把法官从纠问式审判中解脱出来,成为消极的中立者。
因此,历史大背景要求进一步给律师松绑,而不是用虚假诉讼罪捆绑律师的手脚和身心。
高丙芳律师案的判决,是对律师代理豁免权的毁灭性打击,也是对当事人主义的一场灾难、悲剧。
因此,无论如何高丙芳律师案二审都必须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