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因为工作请客户吃饭后猝死,算不算工伤呢?

鱼跃彼岸海 2022-03-03 10:00:56

​原告胡某的丈夫石某过世前系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2019年4月3日18时30分左右,石某从第三人处申领了3瓶白酒,由公司员工赵某协助,在家中宴请业主王某等人,推销第三人的店铺、住房及基金业务,宴请至20时左右结束。22时37分,公司合作律师给石某发微信,石某给予回复,随即将上述微信内容转发给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处理。2019年4月4日2时左右,原告发现石某倒在客厅地板上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至进行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4日3时30分宣布石某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猝死。2019年12月4日原告胡某向被告经济开发区民生工程事务管理局提交职工石某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调查认为石某是在宴请结束一段时间后死亡,其死亡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在工作岗位,系非因公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原告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在家宴请业主推销公司业务是基于公司的利益而从事本职工作,属于延长的工作时间,晚宴过程其在家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故石某在家中宴请业主推销公司业务之过程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本案中,经开区民生事务局调查,石某2019年4月3日吃晚饭时已出现了身体不适,只是当时还未起剧烈反应。胡某2019年4月4日2时发现石某倒在客厅地板上后立即打了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来对石某施救,经抢救无效石某在家中死亡,故可认定石某的死亡是在发病后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工伤认定是特殊的行政确认行为,法律上对劳动者施以较多的保护原则,司法、行政机关能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结论,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石某是否是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的延续时发生了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说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时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该案中法院充分尊重倾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作出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更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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