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从未想过,自己昔日恋爱7年的男友,会有一天将她告上法庭。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王琳高中因为家庭原因辍学了,刚刚满18岁的王琳就开始了她外出打工的生活。
有一次周末,王琳在手机店挑选手机时,认识了在手机店勤工俭学的陈默。
当时的陈默在读大三,因为家境相同,而且都是单亲家庭,二人惺惺相惜,不久就发展成了恋人关系。
王琳认为陈默应当以学业为重,于是王琳在工厂努力的赚钱供陈默读书。
陈默在学校的一切花销都由王琳承担,王琳认为,陈默就是她的希望。
有一次,陈默的母亲身体不舒服来看病,但当时陈默忙于学业,不能给住院的母亲陪护,王琳只好请假陪陈默的母亲治疗。
陈默的母亲看王琳对陈默的付出,很感动,她觉得自己的儿子能遇到这样的女孩是上天的恩赐。
于是陈默的母亲决定将老家的一处43平的房子赠与给王琳,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过了几年陈默的母亲去世了。
没想到,陈默大学毕业后又读了研究生,而王琳也一直付出着。
王琳盼望着陈默研究生尽快毕业,这样她就能轻松一点了,陈默毕业后也如愿进入了一家大型公司。
就在王琳期待着这个她付出7年的男孩向她求婚时,等来的确实陈默的分手通知。
王琳内心很绝望,但是很冷静的与陈默分了手。王琳一打听,原来陈默和自己的女上司好上了,可笑的是女上司还没离婚,而陈默也心甘情愿的等。
又过了几年,王琳被通知,之前陈默母亲赠与她的房子要拆迁了,而她大约能获得80万的拆迁款。
但这时,陈默打来了电话,“王琳,我妈给你的房子要拆迁了,这钱你休想得到,这房子我妈不在就就是我的,我现在不给你了”
王琳后悔这么多年自己对陈默的付出,自己当年真是跟了一个白眼狼,生气的对陈默说:“这房子已经在我名下了,你一分钱都别想得到”
又过了几天,王琳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是陈默,要求返还房屋,那陈默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律分析
陈默认为,其母亲将房子赠与王琳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房子的性质等同于彩礼,条件的成立是二人结婚,现在二人没有结婚,视为条件未成立,王琳应当将房子返还。
而自己作为母亲的唯一继承人,有权主张权利。
庭审中,王琳提供了证据证明,当年陈默母亲赠与其房产的价值为10万元。
王琳又拿出了这么多年给陈默的转账凭证,也拿出了王琳给陈默母亲看病的缴费凭证,这些加起来远远超过了10万元。
那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根据王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陈默母亲将房产赠与给王琳的行为不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应为陈默母亲出于感激对王琳的赠与,且房子也已经登记在王琳名下,这么多年陈默也一直未主张权利。
最后,法院驳回了陈默的诉讼请求。
忘恩负义之辈,多为读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