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未告知公共配套情况,且不协助解决,需承担什么责任?

社会民生杂谈 2024-08-02 16:32:49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张某承租李某的商铺用作教育培训场地。然而,在合同签订前,李某未向张某明确告知该商铺最近的公共卫生间被第三方单独占用,无法使用的情况。张某在装修并开业后,发现最近的卫生间无法使用,这对培训机构的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生源不断流失,生意日益艰难。张某遂请求李某协调解决,并要求物业管理方解决公共卫生间的使用问题,但李某拒绝协助解决。无奈之下,张某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了相关的房租,但未支付由李某垫付的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公共水电费用。李某因此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支付其垫付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解除租赁合同的责任。张某则反诉李某欺诈,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尽到协助解决问题的责任。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如下判决: 出租人李某没有提供租赁房屋所应享用的公共卫生间的配套服务的附随义务,导致承租人张某难以实现承租房屋作为培训场地的合同目的。因此,张某据此解除合同的理由合理正当,不应承担租赁解除的违约责任。李某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负有重大过错。在租赁合同签订前,李某应将案涉房屋临近的公共厕所被他人独家占用的事实明确告知张某。同时,在物业公共配套服务不到位时,李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理应积极配合承租人张某解决问题,以实现培训目的。然而,李某并未履行这些义务,构成了租赁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考虑全案事实,张某及李某双方对于公共卫生间配套服务的问题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诚信原则、比例原则,法院酌定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70%由李某承担,张某承担30%。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还应履行与租赁物使用相关的附随义务。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未向张某明确告知公共卫生间被占用的情况,也未在问题出现后积极协助解决,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法院也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了合理分担。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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