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4年5月16日对外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津市深科降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
案件详情:
案号:A1002024007
当事人:天津市深科降水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6号楼301室-72(集中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68831859C
法定代表人:贾广路
违规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在2024年3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负责天津地铁4号线北段工程土建5标附属基坑降水工程的施工。在此期间,存在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对天津市深科降水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
缴纳罚款:
该公司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若逾期未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复议与诉讼: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天津市深科降水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