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神木市新窑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隐患:
1.24312综采工作面第37号液压支架接顶不实;
2.5-2煤带式输送机机头处巷道帮部有2m×0.8m的鼓包,未及时处理,不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3.24312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处甲烷传感器吊挂距离顶板500mm;
4.24312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喷雾装置不能使用,矿井未处理,仍然组织生产;
5.24312综采工作面第25号液压支架立柱压力表损坏,压力显示为0;
6.24312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超前支护段帮部破碎,形成伞檐,未加强支护;
7.25208综采工作面第94号液压支架初撑力为5MPa,第100号液压支架初撑力为12MPa,第108号液压支架初撑力为0MPa,未达到《25208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
8.25208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270m处安装了顶板离层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但未安设顶板离层仪记录牌板,未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9.25210和25212切眼一次掘进已经完成,该段巷道为25212回风顺槽探水巷掘进工作面运输路线,巷道断面宽度5.2m,高度4.25m,巷道两帮均未支护,不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10.矿井一季度未对中央变电所至5-2煤盘区变电所的固定敷设高压电缆的绝缘进行检查;
11.煤矿的兼职矿山救援队未配备副队长;
12.煤矿的兼职矿山救援队未设置氧气充填室;
13.现场检查兼职救援队闻警出动情况,值班小队在警报发出后超过40min出动;
14.现场试验5-2煤南辅回联巷处应急广播,附近作业人员不能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
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1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11.《矿山救援规程》第十三条第三项;
12.《矿山救援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3.《矿山救援规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
分别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相应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警告。
神木市新窑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3月0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滨河新区李家梁村6组1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杰。东西长约2.461km,南北宽约1.822km,面积约3.0864km2,生产能力15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