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市新窑煤业兼职矿山救援队未配备副队长,被罚31万!

从霜谈地 2024-09-26 04:16:28
对神木市新窑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隐患: 1.24312综采工作面第37号液压支架接顶不实; 2.5-2煤带式输送机机头处巷道帮部有2m×0.8m的鼓包,未及时处理,不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3.24312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处甲烷传感器吊挂距离顶板500mm; 4.24312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喷雾装置不能使用,矿井未处理,仍然组织生产; 5.24312综采工作面第25号液压支架立柱压力表损坏,压力显示为0; 6.24312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超前支护段帮部破碎,形成伞檐,未加强支护; 7.25208综采工作面第94号液压支架初撑力为5MPa,第100号液压支架初撑力为12MPa,第108号液压支架初撑力为0MPa,未达到《25208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 8.25208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270m处安装了顶板离层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但未安设顶板离层仪记录牌板,未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9.25210和25212切眼一次掘进已经完成,该段巷道为25212回风顺槽探水巷掘进工作面运输路线,巷道断面宽度5.2m,高度4.25m,巷道两帮均未支护,不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10.矿井一季度未对中央变电所至5-2煤盘区变电所的固定敷设高压电缆的绝缘进行检查; 11.煤矿的兼职矿山救援队未配备副队长; 12.煤矿的兼职矿山救援队未设置氧气充填室; 13.现场检查兼职救援队闻警出动情况,值班小队在警报发出后超过40min出动; 14.现场试验5-2煤南辅回联巷处应急广播,附近作业人员不能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 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1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11.《矿山救援规程》第十三条第三项; 12.《矿山救援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3.《矿山救援规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 分别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相应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警告。 神木市新窑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3月0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滨河新区李家梁村6组1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杰。东西长约2.461km,南北宽约1.822km,面积约3.0864km2,生产能力15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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