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王紫阳律师: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能否撤销的规则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0-10 13:41:27

夫妻结婚后,为了维系双方感情、稳定婚姻关系,一方会把配偶的名字加在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上,但之后要求撤销自己对房产份额赠与的也不在少数,这种情形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围绕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紫阳律师根据法律规则及审查要点,梳理剖析了“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能否撤销的规则判定,供大家参考。

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不得随意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父母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婚后,一方在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对个人产权份额的赠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因财产权利的转移已完成,一般难以撤销,除非符合特定情形。

二、赠与合同能够撤销的特殊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赠与能够撤销的特殊情形有:

1. 若受赠人系以欺诈手段使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赠与,则赠与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

2. 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观点

婚内赠与因其发生在“婚姻”这一特殊的身份场域,所以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赠与。

因此,对于婚内夫妻双方而言,一方面,赠与前,各方均应慎重考虑赠与可能为财产、情感带来的变化,权衡其中的利弊风险;另一方面,赠与后若赠与方行使撤销权,主张该赠与违背其真实意思。

人民法院的审查也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中撤销赠与的审查,而将在婚内这一背景之下,结合夫妻双方在赠与前后乃至整个婚姻过程中的表现,对赠与能否撤销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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