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未被支持,能否起诉要求经济补偿?反过来呢,是否会受到支持?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也就是说,没有起诉的请求事项不会进行处理。但如果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法院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是否会违反这一原则。同时,由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大多数请求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如果判决经济补偿,又是否会违反仲裁前置的原则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裁判者认为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则能否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来看真实案例裁判是怎么判的,案例裁判观点:关于经济补偿金能否在本案中解决的问题。Z某和C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C公司有义务向Z某支付经济补偿金。Z某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其请求虽然不能得到主张,但经济赔偿金系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且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均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判令C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范围内作出处理,金额没有超出Z某的诉讼请求金额,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故判令由C公司支付Z某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案例裁判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虽然Z某提起的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在确认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的角度,可直接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况,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时主张经济补偿,后又起诉要求赔偿金,那是否会得到支持呢?
案例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虽然L某在案涉仲裁中仅主张经济补偿,但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均属于劳动者对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救济性质,二者具有不可分性,故本案可对L某的该项诉请进行审查处理。
第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时主张赔偿金,后又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那是否会得到支持呢?
案例裁判观点:关于Y某本次诉讼请求是否经过仲裁前置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均系基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产生,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在诉讼中变更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可认定该诉讼请求与讼争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故应予合并审理。本案Y某已经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欠付的工资等申请仲裁,现因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关系系协商一致解除,故Y某本次诉讼中变更要求S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欠付工资等请求,应视为已就讼争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前置,应予一并审理。
案例裁判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H某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否应在本案中进行处理。从H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看,H某劳动仲裁时已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仲裁裁决也认定了双方劳动关系已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亦即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是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引起的,虽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适用前提不同,但劳动者对法律规定的认知较弱,且是否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现H某在本案中请求经济补偿金,应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重新认知而对于原仲裁请求中的赔偿金作出的相应变更,其所主张依据的事实并未发生变化,应视为已经仲裁程序,若再让H某另行仲裁,则势必会造成当事人讼累及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H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在本案该院予以审理。
法律分析: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大多数观点认为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具有不可分性,如果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而不被支持,在起诉时,可以变更请求主张经济补偿/赔偿金。
当然,在实务中也有极少数观点认为因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不同,则二者是分别独立的,并不具有不可分性。该观点认为如果支持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并且同意(未经仲裁)进行一并审理,属于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形。
同时,如果在劳动仲裁期间,劳动者主张赔偿金未被支持,在起诉后仍未被支持,而裁判者认为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大多数裁判者认为一是判决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范围内作出的裁判结果;二是没有超过劳动者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三是直接判决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如果裁判者不同意一并处理,劳动者有可能因此需要重新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另行起诉,所以直接判决确实对当事人来说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