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备注为投资款,但对方不予认可,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7-08 16:38:05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一方在向另一方转账时备注为投资款,但双方合作的电视剧不止一部,而且还有其他合作事项。对投资款的性质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约定

2021年3月,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电视剧投资6000万元,甲投资4000万元,乙出资2000万元,甲负责制作。

履行

签约后,乙在一年内分七期向甲转账2000万元,备注均为投资款。

争议

对于乙是否足额支付投资款双方产生争议。甲主张,乙向其所转的2000万元中只有500万元是案争电视剧的投资款,其中1000万是退还的其他电视剧的投资款,500万是偿还的借款。为证明其主张,甲举证乙为其出具的《承诺书》,载明:“今承诺甲投入某剧等剧本1000万元计入投资成本。乙作为发行方,承诺从发行收益中返回甲投资成本。”。乙认可《承诺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尚未发行,未产生收益,故不同意抵销。关于借款关系,甲并未举证。

问题

乙支付的2000万元是否是案争电视剧的投资款?

评析

本文认为,乙向甲支付的2000万元应为案争电视剧的投资款。理由如下:

第一,乙分七笔向甲转账且备注均为投资款,对于款项的性质,已尽到初步证明责任。甲如不认可,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乙转账的时间跨度为一年,在一年的时间里七次转账,如乙转入的款项并非案争电视剧投资款一种性质,双方之间应该有过协商、沟通,如甲向乙发出过偿还借款或投资本金的通知,或者因为备注的性质系投资款,甲曾提出异议或予以纠正,但甲并未举证,有违常理。

第二,关于抵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乙主张抵销条件并未成就。依据《承诺书》,只有在双方合作的其他电视剧产生发行收入其高于1000万元时,乙才对甲有退还义务。但并未发行产生收入,因此,抵销尚不具备条件。而且,既然双方合作的其他电视剧尚未产生发行收入,乙不会向甲退还投资本金,即便有退还投资本金的行为,作为商事主体,也不会备注为投资款,应该会对款项性质作出区分。

第三,关于借款关系,一方面,甲并未举证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案争合同项下,双方之间是联合投资合同关系,而借款关系与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乙对抵销不予认可,双方也未形成合意。

参考判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17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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