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减影片制作成本,投资款应如何退还?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7-08 16:42:00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约定制作费及双方的出资比例,如实际制作费低于约定金额,而一方当事人超出其应负担的比例支付投资款,对于超出约定比例多付的投资款应如何处理?能否要求退还?如何退还?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摄制合同》,影片制作费预算为1500万元,甲出资500万元占出资份额1/3,乙出资1000万元占出资份额2/3。影片往来账目在甲账号上设立专项账户,摄制所需的经费,甲乙双方分别按出资比例将资金分批打入该专项账户;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宣传、发行等工作,乙负责全程监管。影片获得经济收益按先乙1000万元、后甲500万元的方式先行还本;还本后的收益按资金份额80%(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和技术份额(甲独有)分配。

履行

签约后,乙向甲账户转入600万元,甲未再催告乙支付剩余投资款。影片制作完成并上映。双方对影片制作费进行决算,共同确认影片制作费为700万元,其中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600万元。

争议

乙主张,影片制作费为预算为1500万元,实际制作费700万元,双方的出资比例不变,乙支付600万元,超出其应付比例支付投资款,对于超出的1333333.33元,应作退还处理。

问题

乙要求甲退还1333333.33元投资款,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案争合同约定,影片制作费预算为1500万元,甲出资500万元,占出资份额1/3,乙出资1000万元,占出资份额2/3。前述约定中,影片的制作费预算是暂定的,进而甲乙的出资额尽管数额确定但其实也是暂定的,但根据文义理解,出资份额是具体确定的,即无论最终制作费如何调整,甲出资比例为三分之一,乙出资比例为三分之二。双方对制作费决算后确认,该剧制作费为700万元,其中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600万元。以700万元制作费为基数,乙出资比例为三分之二,则乙应出资466.66万元,乙出资600万元,则甲应退还乙1333333.33元。当然,上述处理方式以合同未解除,仍然有效为前提。

当然,该案有以下问题值得思考:甲负责制作,适当缩减制作成本可以理解,但大幅缩减制作成本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未告知乙且未与乙协商,作为制作方,甲擅自大幅缩减制作成本,是否构成违约?制作成本的变化必然影响影片质量,而影片质量也会影响发行收益,进而对乙的合同目的产生影响,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本文认为,甲负责影片制作,尽管合同约定的1500万元制作费系预算并非确定的费用,但按照通常的理解,甲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制作费预算,如未经乙同意大幅调整,缺乏合理性,构成违约。对于乙提出退还部分制作费的法律依据,本文认为,合同未对该种情形作出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退还部分制作费应该不是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请求权,是否为赔偿损失请求权需进一步讨论。

参考案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3205号民事判决书

0 阅读:1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简介:电影人必备合同知识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