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风营销》当中,我曾经不止一次谈到过有关“中介工作”的话题。在最近的一些合作当中,我发现很多从事着“中介工作”的人依旧没有完全认识到中介的合法性。
有一次,在关于中介合同的讨论中,对方非常坚持要把“中介合同”的名称改成“居间合同”,即便是在我搬出了《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之后,对方依旧认为“居间”两个字显得更正式,并且认为“居间”与“中介”是不同的,而当我问对方“有什么不同时”,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有人因为“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的说法而认为“中介”并非是一个中性词语。或许中介与古时候的“牙行”真的和如今的“中介”的工作性质有一些类似,但是完全不必去在乎那些本就已经改变的名称,也无谓因为那些莫名的词汇而不自信,拿“店”来说,酒店业已经是一个完全中性化的词汇了,所以,“牙”也一样吧。
中介这个概念能够存在,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因为信息差而游走于买卖各方之间,凭借自己的能力去把交易促成而赚取“中介回报”,这不但没有任何问题,反而是商品流通、贸易完成的必须。从实际意义来说,现在的大部分电商平台都承载着相当一部分“中介”的职能,看看如今这些电商平台的受欢迎程度,就知道人们心中对于“中介”的态度到底是怎样的了。
当然,中介也确实有着自己的行业规则。在我看来,有两个原则是不能违背的:第一个,是不能在中介工作中不能传递虚假或者不存在的信息;第二个,则是不要为了获得更多的回报而把中介工作做成了“代理”或者“贸易”。
通常来说,中介所得的回报是在买卖各方完成交易(签约)之后才得到的,因此,中介会比甲乙方更希望交易达成。在这个时候,有些中介会为了促成交易而做一些“非分内”的事情。因为中介无法代替甲乙方做任何决定,因此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只要保证“传递”就好了,不要对信息做任何加工处理——这才是中介的本分,有的时候,过于热心的中介会“好心办傻事”——哪怕是验证信息的真实性,这也应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而不是靠中介来查证、担保。中介回报已经被法律认可并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如果中介自己都弄不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那么法律该“如何保护”呢?
也有一些中介,为了获得更多的回报,把本来应当做的信息传递工作变成了“先买下再卖出”的贸易,这就显得有些“莫名其妙”了。因为掌握了一些有关价格的信息,知道何时可以抄底、何时可以卖出,这确实是一种赚钱的途径,但是这已经不再是“中介”了。不同的工作有不同的属性,中介工作与贸易工作不同,个人建议不要因为“贪心”而试图在一次商品流通中赚多份钱,效果未必像看上去那样“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