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刘某于进入某集团公司的太阳公司,工作了5年后,刘某被安排到集团公司的月亮公司工作。月亮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与月亮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刘某认为其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因此向月亮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月亮公司不同意签订并告知刘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阶段,认为刘某在月亮公司连续工作不足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并未支持刘某的申请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月亮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