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徼申报已过,收到来年发票怎么处理?

彭怀闻 2024-08-14 14:46:51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徼申报已过,收到来年发票怎么处理?(1)按权责发生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正确账务处理,然后依次更正年度汇算申报表。 (2)不更改年度汇算申报表,直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正确账务处理,所得税的红字用今年度内所缴纳的所得税来冲减? 上面哪种账务处理正确。何税务风险? 解答: “来年”,网络搜索解释是“明年”的意思。 提问所述“收到来年发票”,意思应该是收到纳税年度的次年发票,且是汇算清缴结束后收到的,即次年的5月31日后收到的发票。 假如收到发票对应的是成本、费用,会计核算应该计入损益,而且也可以税前扣除,不考虑其他更多的复杂因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核算结合税务处理,也要分为几种情况: 一、不属于会计差错的比如,在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劳务费、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等,已经在纳税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了当年的损益。只是由于在次年的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导致无法税前扣除而纳税调增补缴了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述的情形,只要计入损益的金额没有差错,就不属于会计差错,当实际收到发票时,税务方面只需要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申请退税或增加税前可弥补亏损。由于汇算清缴补税以及后面追补扣除退税的会计处理,需要按照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区分。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案例1:甲公司在2×23年实际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支出100万元,会计核算已经全部计入了2×23年的“财务费用”,但是截止2×24年5月31日尚未没有收到银行开具的发票,因此,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补缴了企业所得税25万元。经过协商,最终在2×24年6月30日收到了银行补开的利息发票,该公司及时在7月办理了追补扣除,并收到了25万元的退税。 甲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解析: 由于企业在2×23年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已经计入了“财务费用”,会计核算并没有错误,没有收到发票,不属于会计差错。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后期可以追补扣除,补缴的税款也是大概率能退回,因此,补缴税款也是一项暂时性税会差异,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 1.确认汇算清缴补缴税款: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2.实际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3.收到发票后追补扣除,申请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4.实际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案例2:乙公司在2×23年实际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支出10万元,会计核算已经全部计入了2×23年的“财务费用”,但是截止2×24年5月31日尚未没有收到银行开具的发票,因此,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补缴了企业所得税2.5万元。经过协商,最终在2×24年6月30日收到了银行补开的利息发票,该公司及时在7月办理了追补扣除,并收到了2.5万元的退税。 乙公司会计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解析: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也不属于会计差错。 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88条规定,对于该问题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1.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2.实际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3.收到发票后追补扣除,申请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4.实际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二、属于会计差错的属于会计差错的,包括两种情形:1.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会计核算没有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发生的当期;2.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虽然已经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发生的当期,但是收到的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计入损益的金额却是含税金额。 同样,也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案例3:A公司在2×24年7月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公司2×23年3月预付的在网络某平台的推广费用,价款10万元,价税合计10.6万元。经查明,该预付费用在2×23年6月已经实际使用完毕,但是该款项在实际支付时计入“预付账款”,因未收到发票,截止年终关账也没有做任何处理。 A公司收到发票查明原因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追补扣除,并取得了退税2.5万元。 A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解析: 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是会计核算并没有确认损益,而是依然计在“预付账款”(资产),属于会计差错,金额较为重大且可以追溯调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 1.追溯确认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万元 贷:预付账款-某平台 10.6万元 2.追补扣除确认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元 3.实际退税: 借:银行存款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4.调整留存收益: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0.75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元 案例4:B公司在2×23年实际支付了银行手续费5.3万元,会计核算已经全部计入了2×23年的“财务费用”,但是截止2×24年5月31日尚未没有收到银行开具的发票,因此,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325万元。经过协商,最终在2×24年6月30日收到了银行补开的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及时在7月办理了追补扣除和进项税额抵扣,并收到了1.25万元的退税。 B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解析: 虽然B公司将实际发生的金融机构手续费计入了损益,但是是按照含税金额计入的,也有部分的会计差错。 1.确认汇算清缴补缴税款: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3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325万元 2.实际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3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325万元 3.收到发票后追补扣除和抵扣进项税额,申请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万元(5万元×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3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3万元 4.实际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万元 5.调整留存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3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075万元(1.325万元-1.25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0.225万元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案例5:B公司在2×24年7月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该公司2×23年3月预付的在网络某平台的推广费用,价款10万元,价税合计10.6万元。经查明,该预付费用在2×23年6月已经实际使用完毕,但是该款项在实际支付时计入“预付账款”,因未收到发票,截止年终关账也没有做任何处理。 B公司收到发票查明原因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追补扣除,并取得了退税2.5万元。 B公司会计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解析: 虽然属于会计差错,但是B公司会计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1.收到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万元 贷:预付账款-某平台 10.6万元 2.追补扣除,确认退税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3.实际退税: 借:银行存款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说明:企业通过追补扣缴,已经将2×23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在2×23年进行了税前扣除,因此,会计核算虽然计入了2×24年,但是不得重复扣除,在2×24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对该费用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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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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