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秋收自运柴油被罚3万,“五问”当地政府,合法不?忍心不?
周大开
近两天,网上几乎被炸爆:“田里秋收的收割机没油了,我驾驶皮卡车给自家收割机运了一些柴油,结果被路政拦住,路政以我没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为由罚款3万元。”安徽农民顾某某如是说。
“我觉得冤枉,我们当地秋收时都是这么给收割机运油,收割机又不能上路。要罚我3万元,我当时家里没钱,是秋收完把稻子卖了1万多,再从亲戚朋友那借了1万多,才凑齐钱交了罚款,然后才取回了被暂扣的皮卡车。”
据报道,农民顾某某秋收自运柴油被处罚款3万元,执罚的单位是淮南交通执法部门!
那么,这淮南交通部门执罚是否合法?笔者就此展开剖析,提出“五问”——
一问是否具有执罚主体资格?
表面看,淮南交通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 年 第 13 号)而对农民顾某某进行处罚,似乎有法律依据,有法定幅度,无懈可击!
因为上述交通部令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明文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部门规章
可是,笔者要提出一个“歪论”——如上所述,淮南交通部门执罚的依据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须知,该规定只是交通部令,只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而根据法律规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该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交警部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那么对接到本案,安徽农民顾某某在道路上运输危险物品柴油,显然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应由交警部门查处!
这 可 是 法 律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更有详细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道路安全违法 到底归谁管?
交警? 还是运管?
由此可知,本案顾某某在道路上违法运输危险物品柴油,依法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警部门)查处,而不应由交通运输部门查处!
道理很浅显:法无授权不可为,交通部的授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而法律授权的可不是交通部门,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警部门)!
还有,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即或交通部令是“法”,那么该“法”明显的是“下位法”,而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才是妥妥的法律,才是无可争议的“上位法”!
故此,交通部门涉嫌越权或者越法执法,也就是交通部门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尚值得探讨!
二问处罚3万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上所述,既然淮南交通部门是否具有执罚主体资格尚存质疑,那么他们给予顾某某3万元的处罚更是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还有,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一边是法律 一边是规章
该法第九十条对罚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再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可是这么说的哦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综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抑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都没有“3万元的罚款”规定,
再则,上述三法也没有“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处罚”这样的附加规定,故此,交通部令撇开“上位法”没有的规定,而颁行“下位法”这独有且值得探讨的“3万元罚款”部门规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真的有些质疑!
三问部门规章可以否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从新闻披露的事实和淮南交通部门查处的通报可知:村民顾某某完全符合上述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可是,交通部门却仍然对其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其中一种)!
很显然,淮南交通部门之为,是明显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说严重点是涉嫌践踏法律,和法律对着干!
有 点 那 个 哟
四问知否人性化执法?
人们还记忆犹新,2022年10月,郑州富士康员工“大逃亡”时,有货车司机看到年轻的孩子们徒步走了几百里路,非常心疼。
问明白情况后,该司机竟然冒着被吊销驾证的风险,主动免费拉他们回家。在路上,两次遇到值勤的交警查车。
面对这辆满载着人的货车,交警知道情况后,还给这些孩子们送上了矿泉水。随后向货车司机敬礼,挥手对货车放行,并嘱咐司机开慢点,保证安全。
您看看,这交警见而不查,不是明显的知法犯法吗?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明文规定: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次扣6分;
扣车!
可是,这交警为什么不对货车司机拉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处呢?
一句话,这交警眼中看着实情,这交警心中装着人民,他宁愿以身试法也要来一次温情执法!
再回看到本案处罚:农民秋收,农机要烧柴油啊!农民自运柴油确实是自家必须啊!
运管为何不能仿学交警呢
这淮南交通部门的执法同志,为何不学学上述郑州的交警,也来个“知法犯法”,也来个温情执法,在拦检现场,协助顾某将柴油卸下,特事特办,安排特许车辆为其助运回家,同时对其严厉警告:若有再犯,从重处罚?
为什么要对其一棍子“打死”?
为什么?
五问当地政府,忍心不?
本案中,我们先撇开法理不说,单单只说情理——
农民顾某某一辈子务农,循规蹈矩,没有任何违法乱纪不良记录!
只因收割庄稼使用农机,为了省工省力省钱,一次性拉了三桶柴油,不想无意识地违了法!
可是,他却主动配合、服从运管部门查处,哪怕卖了自家粮食,哪怕找亲友借钱,也凑够了3万元罚款!
可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像他这种初犯的,像他这种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的,像他这种积极主动认打认罚的,可以免予处罚!
可是,当地政府(准确地说应是运管部门)还是处以他3万元罚款!
笔者在此禁不住试问当地运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倘若这拉柴油的是您们种地的父母;倘若他们为了交罚款,要一次性售卖30亩地的3万斤玉米(按亩产1000斤、每斤一元钱概算);倘若您的父母亲为了筹措这3万元罚款,到处去求爹爹、拜奶奶,也遭受了白眼、讥讽……
笔者在此只想问一句:您们忍心不?
当然了,笔者以上“五问”,也仅仅只是五问,也仅仅只是假设!
但是,对接到本案,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查处,到底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机关行使,还是由交通部令中的授权机关行使;这处罚的方式、幅度以及免予处罚的规定,到底是依法律规定为准,还是依交通部令为准,笔者不敢妄断,想必各位聪慧的读者,心中自有一面明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