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是由天禾律所陈军律师团队精心编撰的成果,汇集了该团队律师在处理商业秘密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丰富经验。近年来,这份资料已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向全国近千家企业进行了广泛宣讲,并获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其核心目标是帮助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同时也为那些陷入商业秘密纠纷的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指导。需要强调的是,本《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所提供的内容仅代表律师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天禾律所或律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七:公知信息组合是否符合秘密性要求?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评估由公共信息组成的整体是否为其所在领域的人员所“普遍知悉”并且“容易获得”。如果这个整体组合的方式及其构成的结果需要一定的智力劳动投入,那么这种信息就满足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换句话说,就像你眼前有一张完整的拼图,尽管你可以在公共领域找到每一块单独的拼图碎片,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轻易地拼凑出完整的拼图。这个过程需要智力和努力,因此,即使拼图碎片本身是公开的,但整个拼图作为商业秘密仍然受到保护。
【(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判断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标准是该信息是否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普遍知悉”是指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已经普遍了解和掌握,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容易获得”是指所属领域相关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容易获取,是一种基于客观条件的较大可能性。判断技术信息是否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综合考量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技术信息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的普遍认知能力和水平、现有公知信息已公开的内容等,并重点分析技术信息与现有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现有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现有公知信息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技术秘密与专利虽同为知识产权,但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并不相同,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并无新颖性、创造性等要求,只要其符合法定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即可。即便技术秘密中的部分信息甚至各个信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但只要该信息组合整体上不为公众所知悉,仍可以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可见,技术秘密的保护不要求作为技术秘密载体的图纸所体现的全部技术信息均为信息持有人独创,即便图纸的部分技术信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如果信息持有人对公开信息进行了整理、改进、加工以及组合、汇编而产生新信息,他人不经一定努力无法容易获得,该新信息经采取保密措施同样可以成为技术秘密而受到法律保护。不宜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做过于严苛的证明。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