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救人反伤人,分清责任,是为了以后更好地救人!

鱼儿有理 2019-07-25 10:08:27

小鱼儿上午看到下面这一则新闻:

细节仍需深究

因为小鱼儿以前在法院系统工作,出门办事也基本上是警车。警车出门办事方便,一则停车方便,不要四处找停车位;另外在紧急任务时可以拉响警报、警灯,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按交通规则行驶。众所周知,大城市里的交通状况在工作日都比较糟糕,为了完成任务,像这样争取时间也是必须的。

不过呢,一旦有了法律赋予的特权,掌握特权的人的心态就会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有一些法院系统的驾驶员是临时聘用人员,文化层次不高,有时候出任务,他们或许是为了赶时间,早点赶单位以避免加班;或许是为了显摆,随意地拉起警灯,漠视交通规则,一路快飙。在这样的情况下,小鱼儿坐在车上着实有点惊慌,如果过于危险也会制止他们。但是大家都是同事熟人,重话还是说不出口。当然,小鱼儿遇到的驾驶员的车技还是妥妥的,平平安安,没有发生啥事故。

警车是特种车辆,救护车同样也是。救护车救死扶伤,在跟死神抢时间,小鱼儿开车在路上的时候看到救护车从后面呼啸着上来都是主动避让到一边,让它们过去的,不能耽误病人抢救黄金时间。

但是,特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又是普罗大众委托自己的民意代表制定的,是不是特权就可以漠视一般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呢?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这位救护车的司机说,在执行紧急任务,闯红灯免责。这句话对吗?

先看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行使本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这既是一个条件,也是一个要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注意他们的安全。

执行紧急任务是可以闯红灯,但是依然要注意“确保安全”。小鱼儿在制止师傅们开快车的时候,师傅们都笑着说:“放心吧,保证安全呢”。

所以从法律的辞义表示,如果没有确保安全的话,发生事故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只不过这个责任会因为受害人的过错,例如没有让行等原因相应减轻,但不是说可以免责。

因为这一起事故的细节,小鱼儿不能从上面这一则简单的新闻报道里推断得出。不过救护车接的是一个脚部受伤者,这样的伤情是否算得上是医疗抢救中的“紧急任务”,自然需要权威的医疗方面专家来判断,小鱼儿是一个普通人,也会觉得有点疑问,交警部门又不是吃干饭的,自然也会注意!

还有一个,看其他的相关新闻里讲,救护车当时没有拉警报。现场的情况是否如此,现在不得而知。但如果真的是这样的,那估计不是简单地说一句在执行紧急任务就可以轻飘飘地带过去的。毕竟在法律上,不能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救另外一个人。

道路交通事故真是猛于虎,让我们开车时小心一点,再小心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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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儿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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