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份额转让合同多为复合型无名合同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7-08 16:52:39

【原创】文/汐溟

影视份额或收益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

约定

2021年3月,甲、乙签订《电视连续剧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拥有该剧百分之百的发行收益权,甲同意将其中百分之八转让给乙,该剧初步制定总投资成本2亿元,百分之八转让价格为1600万元,乙对该剧出资1600万元,持有该剧百分之八的发行收益权。协议还对乙的出资方式,付款计划,双方权利义务,投资回报及其他收益的分配,著作权归属,宣传及发行,参赛参展,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问题

案争协议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

评析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民法典》典型合同编中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保证合同等。无名合同,是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分为三类:1.纯粹无名合同,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合同内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的要件;2.准混合合同,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的事项;3.混合合同,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项。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最主要的意义在于法律适用,二者在法律适用方面遵循不同的规则。

具体分析案争协议的内容:

首先,案争协议约定,甲享有该剧百分之百的发行收益权,向乙转让百分之八的发行收益权,案争协议的基础关系是基于投资而产生的财产权的转让关系。进一步论,双方签订的案争协议实质上是甲在拍摄电视剧过程中的融资行为,乙实际为甲引进的投资方。这就与合作创作合同有本质区别。合作创作合同是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电视剧,尽管也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但取得收益不是唯一目的,合同目的中包含产生合作成果,即作品,通常对作品的著作权也有权利主张。而影视融资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资金,投资方的主要目的是取得发行收益,经济收入是其最主要的利益诉求。因此,案争协议的主要特征是权利转让关系。

其次,双方当事人在案争协议中除约定发行收益权转让的份额外,还约定投资额的计算标准、投资的出资方式等关于电视剧发行收益权的内容,又约定了制作周期、合作原则、投资回报及其他收益分配、著作权、版权归属等电视剧拍摄、发行等相关内容。可见,案争协议包含多种法律关系。

本文认为,案争协议属于复合型无名合同。事实上,影视融资过程中多数合同均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均属于复合型无名合同,而约定影视份额或收益权转让事项的合同属于该种性质的典型类型。

参考判例: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19)浙059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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