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雅务林 2024-09-29 22:51:01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7〕159号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发〔2007〕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是,采伐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征得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二、采伐集体经济组织营造和管理的、不属于《防洪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林林木的,不适用《防洪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特此复函。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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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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