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中午,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二审在大同中院庭审结束。津云新闻记者了解到,4月2日,被告人席某某母亲郑女士前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请求追责12名办案人员玩忽职守罪。

郑女士前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
郑女士告诉记者,她上交控诉材料时,要求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收到控诉材料的证明,但检察院没有出具。“他们说是需要跟上级领导汇报,商量之后才能给我们一个答复。回家之后,我又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邮寄了一份控诉材料。”郑女士说。

郑女士提供的邮寄证明
记者注意到,在郑女士的控诉材料中,被控诉的对象包括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及两名办案警员,还有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内的9名办案人员,共计12人。郑女士认为,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办理儿子席某某涉嫌强奸案件中,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同时,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中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作出批捕决定,涉嫌玩忽职守罪。
控诉材料中写明,2023年5月4日、5日警方进行了多次取样工作。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DNA鉴定、检查。5月9日,阳高县公安局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阳高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15日作出批捕决定。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席某某的代理律师殷律师认为,阳高县公安局、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等全面审查原则规定。
“我也不懂法,当时就收到了一张批捕通知书,也没人跟我说是怎么定罪,后来才发现整个流程中有很多问题,包括刑侦队在办理我儿子的案件中很多卷宗也有缺漏,我都写在了控诉材料中。”郑女士告诉记者,她希望能撤销一审对儿子的判决。

逮捕通知书
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时,一段关于席某某的电话录音成为重要证据。录音中,席某某面对“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和“你对女方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两个问题均回复“嗯”。
郑女士向记者提供了这段录音,她告诉记者,这段录音是女方妈妈与儿子席某某的对话,录音2分26秒时女方妈妈提出了两个问题,这段录音最终由女方妈妈交给警察作为定罪证据。“当时我孩子一直在连接蓝牙,他情绪也不稳定,女方的妈妈说啥他都没有反驳,只是回答嗯嗯,并不是在回应女方妈妈的问题。”郑女士说。
记者致电了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负责本案件的某位办案人员,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随后,记者又致电了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官网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始末
据此前报道,2023年1月,男方席某某和女方吴某某经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2日订婚摆宴席后,两人在婚房发生关系,女方控诉男方强奸,事件引发热议。法院一审查明,在房内男方不顾女方被害人反对,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2月25日,一审认定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当庭上诉。2025年3月25日中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在大同中院庭审结束,案件择期宣判。
延伸阅读:
一位了解真实案情的资深媒体人说出了案件的真相!原文如下:
案件今天二审开庭,新闻报道无论是标题还是行文,看后令人愤懑,我特别想问一句,什么叫“山西订婚强奸案”?订婚就是订婚,强奸就是强奸,侵犯女性与彩礼和房本有半毛钱关系吗?

被告27岁的席先生与原告24岁的吴女士,相亲相识订婚的过程我们先不赘述,我们直接从大同市阳高县法院一审的结果看该案件:
一审法院查明:2023年5月2日中午饭后,席先生和吴女士一同前往某小区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事发婚房现场图
此后,这一起情节简单的侵犯女性案件,被冠以“大同订婚强奸案”、“山西相亲强奸案”等类似名头后,不断登上热搜,被害人吴女士一方在初次接受媒体采访后,鲜少再在媒体上发声,有媒体称多次到吴女士所在村庄走访,未能采访到吴家人后,随即采访了吴家的同村人等。
因为被害人吴女士一方采访的缺失,大量的新闻报道的标题开始出现单方说法,有的标题中载明“席某某母亲:女方当时是自愿的”,“上诉书:双方未发声实质性性关系”,“花的每一分钱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等等,有的报道行文中,一方面表现出多次前往被害人吴女士所在村庄采访未果,吴女士此前疑似有两次相亲经历等等,令人错愕的信息,甚至有一名自称法学硕士的人说:“在男方已经付出真金白银,且已举行订婚宴公之于众的情况下,双方应该有了感情,此时在婚房内发生性关系,不是挺正常的吗?再说,女方要求这么多、这么高,还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协议,男方想“验货”,不也是合理要求吗?”这位硕士的发言,说他书念到狗肚子里,都是对狗的不尊敬。
在形形色色的报道中,我想问一遍,什么叫“山西订婚强奸案”?订婚就是订婚,强奸就是强奸,侵犯女性与彩礼和房本有半毛钱关系吗?
第一:该案件是一件刑事案件,受害人以被强奸报警后,警方侦查中获取的证据支持了吴女士的控诉,且男方曾在录音中承认对女方的侵害行为,警方的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合情合理。
第二:大同市阳高县法院,因该涉及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受到关注以及误解,罕见的发布了“答记者问”,其中明确提出了认定席某某犯强奸罪的依据。
法院发布原文中是这么表述:

根据看度新闻,普及一个关于强奸的热知识: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女方意志,就构成强奸。这起案件,阳高法院的答记者问已经有了细节:订婚宴的第二天,席某某就不顾女方拒绝,强行与对方发生了关系,女方事后情绪崩溃,用火点燃了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她还跑出房间大喊救命,结果又被席某强行拖回了案发房间,而她的手机,早就被席某某抢走。当晚拿回手机后,女方就报了警,并非席某某母亲所说的四天之后。警方赶到现场后,检查出女方身上多处淤青。刚才的一系列描述,难道还不算强奸?还是说有人仍然认为,只要订了婚,拿了彩礼,就可以为所欲为?那么敢问一下,下一步,这些人是不是就该去共情那些家暴犯了?2023年12月25日,席某某因强奸罪获刑3年,当时一审的审理过程、证言证据、法律依据,就在网上摆着,法官没判错!席某某不服,当庭提出了上诉。还要补充一个细节,当时男方要求退还彩礼,于是女方家属将彩礼退还给了婚介服务部,但男方家属两次拒绝领取。当年案发后,曾有人质疑女方,说她是钱没给够才报的警,玩的就是仙人跳产业链,还有人同情席某某,说他唯一的错误就是被套了话,为了安慰女方承认了自己强奸的事实。而在整起案件中,唯一来自于被害人的声音,是她逃出房间后发出的那声呼救,这个声音,我们这些旁观者不能跟那个强奸犯一样,假装听不到。
此外,关于处女膜破裂对于强奸案的定性问题,来看看DeepSeek给出的答案:
问:发生一起强奸案件,处女膜是否破裂是否影响强奸案定性 ?处女膜是否破裂不影响强奸案的定性。以下是具体原因:1、法律上的定性标准:强奸罪在法律上的定性标准主要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无论处女膜是否破裂,都可认定为强奸罪。例如,通过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或者以胁迫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即便处女膜未破裂,也构成强奸罪。2、存在特殊情况:在医学临床中,如果男方戴了避孕套,有润滑作用,或者女方的处女膜弹性比较好,即使发生性行为,也不一定造成处女膜撕裂破损或活动性出血。所以即使检查结果处女膜周边没有活动性出血,也并不代表没有发生过性行为。3、需形成证据链:认定强奸案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受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现场证据、目击者证言、视频监控、DNA 检测结果等。处女膜是否破裂只是证据的一部分,不能仅以此来判断是否发生了强奸行为。例如在某些案例中,即便处女膜完整,但有受害人的明确指控、嫌疑人的供述以及现场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能认定强奸罪成立。
综上,男方的行为已经明显违背女方意愿,已经很清楚了,属于明显的强奸了!
第三:案发后,吴女士方主动退还了席先生家支付的10万彩礼和戒指,席先生一方非但不去领取10万元和戒指,反而发起诉讼要求退还彩礼,令人诧异。
第四:吴女士查体中处女膜完整,席先生的母亲多次强调“未发生实质性性关”,多家机构媒体的标题中,也在强调这一事实,但是强奸的核心要素是“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席某某是否犯罪,应该由法院来认定,媒体不应当将一位不在事发现场的利益相关人的单方言论,放入标题。
这件事上,大众应该心疼一下事发时24岁的吴女士,在中国北方这个闭塞的农村长大的女孩,观念传统,明确提出婚后才可以同房的观点后,被强行发生性关系,报警维权的过程中,虽然是一件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却被全国大众围观了两年,在案件宣判后,自己的村庄被记者多次造访、自己的乡亲被记者询问打听,自己的手机被莫名短信骚扰,自己的“处女膜”还要被公开讨论,以及,强奸的标准是“是否插入?”还是“处女膜是否完整?”
网帖中,有人将该案件与“翟欣欣案相提并论”,新闻报道中,该强奸案件,又一而再再而三的与“彩礼”、“房本加名字”相关联,以明示或者暗示,女方相亲恋爱,是为了诈骗金钱,那我就展开来说说这两点。
第一彩礼的问题。彩礼是几千年延续下来的民俗,建国后,新中国给了群众婚姻自由的权利,人们得到自由恋爱的机会,从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过去,随着改变的是,彩礼也在这70年中,比过去几千年的改变速率要快更多。现阶段多数地方的彩礼,已经是彩礼和陪送互相覆盖的现状了,说明这个几千年的来的陋习,在未来几年会逐渐消失,这是毋庸置疑的。生活在北方闭塞农村经济落后的吴女士,对彩礼提出要求可以理解,并且是男女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毋庸说男方支付彩礼就可以霸王硬上弓,就是男方领到结婚证,也未必能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吧,现如今,婚内强奸的判例还少吗?第二是房本加名字的问题。在2023年年末,多数离婚判例中,已经不认可房屋加名字房屋产权分一半的观点了,婚前3年购买的房子,加了吴女士的名字,吴女士事实上能分到一半的房产吗?答案肯定是分不到,既然加了名字都不是实质的受益者,吴女士被强奸的事情,为什么要与“房本加名字”强行挂钩呢?最后我想说一句:订婚就是订婚,强奸就是强奸,侵犯女性与彩礼和房本有半毛钱关系吗?
来源:津云新闻记者 杨琳琳 图片视频由受访者提供)、@沙漠_海海、蓝衬衫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