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踹伤猥亵男,我们该给男学生一些掌声
据永州新闻网,记者从永州市公安局获悉,对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该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8月26日《永州新闻网》)
永州市教育局安排人员上门对踹伤猥亵男的胡某某(左)进行心理辅导。 编辑
首先,支持永州市公安局“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对永州市公安局“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同样表示坚决的支持!不能因为雷某某受轻伤,而不去追究他的猥亵责任。
所谓“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是指6月1日,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李爱(化名)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雷某某用肘部袭击胸部,同行男同学胡林(化名)在控制袭胸男子时致其受伤(据澎湃新闻最新报道,雷某某冲出去的时候,胡某某追出去抓雷某某,而他当时手部受伤,打了石膏,不能用手去抓雷某某。为了阻止雷某某逃跑,他用脚踢到雷某某一脚),于8月21日被永州冷水滩区公安分局予以刑事拘留,一时引发网络热议。
昨天早上看到该消息时,我在第一时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们这个社会必须坚持鼓励见义勇为,否则人人都会做“看客”。如果这名龌龊的52岁男子没有受重伤,胡林也不是使用器械制服这名男子的话,呼吁警方尽快放人,且呼吁当地政府给胡林颁发见义勇为奖。
中午看到“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后,我再次呼吁:刑拘疑似“见义勇为”者,我认为警方的处理不是很恰当的。对于这种轻伤,即使最终判决需要负刑责,那也是轻罪啊。对这类疑似“见义勇为”者,为何不能“取保候审”?
惩恶扬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更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需要维护的基本价值观。长期以来,一些基层司法机关习惯于“我弱我有理”、“我伤了我有理”、“谁家死人谁有理”的处理方式,时常弄得“好人得不到好报”的结果,慢慢地让人们变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时间“恶人当道,好人难做”。
自“昆山反杀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后,人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善良本性再次被激活。2018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也公开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
随后,陆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就有“赵宇正当防卫案”、“涞源反杀案”、河北省保定市“保护妹妹打死妹夫案”、安徽“女子反杀施暴者案”、“丽江退伍女兵反杀醉汉案”、广州市从化区“男子持刀砍人,被当场反杀案”、“父亲为救女儿被连砍三刀 夺刀反杀歹徒被判无罪”等等。
大家普遍认为,这个社会急需要鼓励正当防卫,以提高族群的血性,消除民众见义勇为的顾虑。我们对见义勇为者的要求不能过高。
看了一下网上对对该案的评论,绝大多数“三观”是非常正的,在该案中的观点甚至可以用“一致”来表示。永州警方无疑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才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出了对男学生胡某某“撤销案件”的处理。这种改变应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充分认识到冷水滩分局此前刑事拘留胡某某不妥,另一种则是在汹涌的舆情面前,“不得已”才做出了这样的决定。
笔者之所以怀疑他们“不得已”,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的消息由《永州新闻网》,而不是由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永州警事)发布。要知道,对男同学胡林予以刑事拘留的消息,该官微于8月25日11:21分是以“案情通报”的形式发布的,目前仍为该官微“热门”第一帖,但“撤销案件”的消息至今还是没有,存在“心有不甘”的嫌疑。
另一方面,通报中的“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耐人寻味。撤销案件简称“销案”。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己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没有弄明白永州市公安局的这个决定是什么意思。如果经过侦査认为胡某某不构成犯罪,那“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又是什么意思?
踹伤了对同行女孩伸出“咸猪手”的男子,竟然被刑拘,难道放任雷某某逃跑,然后逍遥法外才是正确的选择?更令司法难堪的是“猥亵女生被踹伤男子索赔20万元,踹人者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成了网络热门话题。
我一直反对随便将一个疑似犯有轻罪的人长期羁押,一直在呼吁降低审前羁押率。胡某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想象他的恐惧心理,还有其家人的懊悔心态。
如今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无论如何也是一种进步。作为一名“吃瓜群众”,我必须在文章结尾处就“男学生踹伤猥亵男”一案再次表明自己的态度:我们该给男生胡某某一些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