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高德打车的发票是*旅游服务*代订车服务费?

花姐计 2024-09-21 11:43:18

有朋友发了两份发票,都是通过高德打车开具的发票。

第一份,项目名称是:*旅游服务*代订车服务费,税率6%

第二份是:*运输服务*客运服务费,是3%

为什么都是通过高德打车,开的发票却是不同呢?

二哥觉得原因这里。

1、高德打车不同于滴滴出行平台,滴滴出行是涵盖出租车、专车、滴滴快车、顺风车、代驾及大巴、货运等多项业务在内的一站式出行平台。

而高德打车高德打车是高德地图于2017年国内首创的聚合打车模式,聚合了滴滴、T3、曹操、享道、首汽等众多国内头部网约车品牌。

简单的说,就是滴滴是一个出行平台,而高德打车是一个聚合平台,是一个出行管理服务平台。

不同的定位决定了其不同的业务性质。

2、高德打车企业版由高德集团旗下的运营主体天津行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行出行旅游有限公司负责实际运营。

正是因为其是一个聚合平台,所以,如果你在其平台打车,大概率就是第三方出行公司给你提供的服务,由第三方出行公司给你开具发票。

这点从其服务协议就可以看出来。

从服务提供到服务权责都是第三方负责,所以该性质下,由第三方出行平台提供交通运输发票是说得通的。

至于高德在这个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信息技术服务,应该是会单独向各出行平台开票收取服务费的。

3、如果由高德集团旗下的运营公司北京易行出行旅游有限公司开票呢?为什么这里其不直接转开成交通运输服务呢?

我想应该还是在这个行为中其自身业务定位相关,高德将其的权利义务不落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本身,哪怕由其开票,也将其视作一种代理行为,代订服务行为。

那按理说代理行为应该开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为什么又开的是旅游服务发票。

这点我其实一开始也没想太明白,但是想一下本身高德就只收了手续费,实际出行业务是第三方提供的,那它应该只就手续费纳税,但是实际又需给客户提供全额的发票。

这里面如果没有进项,就需要差额纳税政策,而经理代理服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并不符合需求。

刚好旅游服务差额政策能为其所用。

营改增后,这个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下面的项目,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目前1%)。

对于旅游服务的定义财税「2016」36号文也规定的非常清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就有了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厦门税务局也有相关答疑口径,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住宿及机票,提供服务方及实际收款方为酒店及航空公司 。因此,应由酒店及航空公司开具相应住宿服务/运输服务的发票。

若由第三方平台开具全部金额的发票,则第三方平台应属于转售服务或者是提供旅游服务,则开具住宿服务/运输服务或者是旅游服务的发票。

第三方平台开具全部金额代理服务的发票,则属于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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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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