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人员信息登记时限的通知》(第865号)。
遏制不良企业违规占用他人信息、严厉打击从业人员违规挂证的行为,现对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人员信息登记时限做出以下调整:
一、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录入但未上报的,7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二、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上报但地市主管部门未审核的,30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三、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上报但地市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30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删除后的人员信息可重新在企业进行登记录入。
此前4月,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第441号)。
1、自2024年5月1日起,申请由我省核准的房建、市政、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应在全国平台为B级以上;个人业绩应在全国平台为C级以上。
2、工程项目信息等级需确认为A级的,由项目属地市级住建部门向我厅提交以下资料:
1.市级住建部门工程项目信息等级审核确认意见原件、《工程项目信息等级提升核查确认表》原件及相关印证材料复印件(印证材料原件由属地住建部门核查确认)。
2.企业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申请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本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的提供)
4.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文件复印件。(确认专业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的提供)
原文如下:
01
晋建市函〔2024〕86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各有关企业:
近期,我厅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个人信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企业非法使用。为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泄露风险的防范意识,遏制不良企业违规占用他人信息、严厉打击从业人员违规挂证的行为,现对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人员信息登记时限做出以下调整:
一、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录入但未上报的(即审核状态为“未上报”),7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二、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上报但地市主管部门未审核的(即审核状态为“企业已上报”),30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三、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上报但地市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即审核状态为“地市审核不通过”或者“地市退回”),30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删除后的人员信息可重新在企业进行登记录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主动公开)
02
晋建市函〔2024〕44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强化信息共享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信息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
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标准,完善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优化工程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录入方式,实现施工许可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推动项目立项信息互联共享,并新增业绩技术指标功能模块。省平台于4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关停并进行数据迁移,5月上线运行,对各功能模块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省平台公开并推送全国平台。
二、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能力
(一)归集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专业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归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归集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
(二)录入方式及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省平台完成注册后登录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可根据自身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在相关功能模块按系统提示完善、确认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在录入专业工程项目信息时,应在证明材料中同时提交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文件。具体方法可在省平台首页下载操作手册,我厅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以及系统升级情况不定期更新操作手册,并进行系统提示。
1.工程基本信息录入。工程基本信息是其他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前置条件。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归集的工程项目立项等信息,企业在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时原则上采取选择方式确定项目名称、立项等信息,并补充完善其他相关信息。对企业在工程基本信息中录入的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企业应在证明材料中同时提交不一致信息的情况说明及印证材料。
2.施工许可信息录入。对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归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企业在录入施工许可信息时原则上采取选择方式确定施工许可信息,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未归集的可直接录入。施工许可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企业应向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申请变更施工许可信息,待信息一致后完成施工许可信息录入工作;施工许可信息无法变更的,企业应在证明材料中同时提交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出具的不一致信息说明文件。
3.工程项目信息录入。企业应及时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完成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我省取消施工图审查后实施的工程项目无须录入)、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工程项目信息的录入工作。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在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工程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一)信息等级标准
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等级分为A、B、C、D共四个等级,经我厅审核确认的为A级信息,市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的为B级信息,县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的为C级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但未经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的为D级信息,录入企业可自行登录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查阅。D级信息在省平台不予公开,不推送全国平台。
(二)信息等级确认
企业需对全国平台和省平台标记的工程项目信息等级进行确认的,应向该工程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申请。各级住建部门应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推送至全国平台。其中,工程项目信息等级需确认为A级的,由项目属地市级住建部门向我厅提交以下资料:
1.市级住建部门工程项目信息等级审核确认意见原件、《工程项目信息等级提升核查确认表》原件及相关印证材料复印件(印证材料原件由属地住建部门核查确认)。
2.企业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申请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本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的提供)
4.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文件复印件。(确认专业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的提供)
工程项目信息等级需确认为B级的,由市级住建部门制定具体流程和要求。
四、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
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应及时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结合本部门在工程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信息、监管信息、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以及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信息等,对企业在线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完成审核确认,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经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删除,确存在工程项目信息不完整、信息错误或有关依据文件已依法撤销或变更的,企业应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各功能模块的工程项目信息全部完成录入和审核确认工作后,一次性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提出勘误申请,由属地住建部门逐级上报至我厅,变化记录系统永久保存。
五、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自2024年5月1日起,企业申请由我省核准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由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确认要求按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申请由我省核准的房建、市政、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全部在全国平台公开,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及资质审批要求。
(二)企业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等级在全国平台为B级以上;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等级在全国平台为C级以上。
六、工作要求
(一)提升项目信息管理水平
我厅负责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及后续改造升级、加强与其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共享等工作,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优化系统功能,更新、发布最新系统手册,完善管理机制。各市住建部门要按照我厅有关要求做好系统使用,健全完善本地区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所辖各住建部门账户信息,确保企业工程项目信息及时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二)严格信息审查管理
各级住建部门要将本地区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归集情况纳入重点监管检查内容,督促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准确录入工程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审查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名,采取实地核查、关联系统信息比对等多种方式提高核查质量,不得仅以申请企业提供的易篡改的项目资料予以认定,保证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对认定在省平台录入虚假工程项目信息的,严肃追究有关企业责任,记入我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相关虚假工程项目信息及责任主体信息推送全国平台。
(三)全面强化风险防控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审查资料全程留档,责任落实到人,杜绝出现权力寻租行为。发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异常变化等情况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厅报告。市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所辖区县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层层压实责任。
附件:工程项目信息等级提升核查确认表.wps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9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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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31个省全部发文,省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切换到全国统筹信息系统。
近期多省最新消息显示:社保已经联网!
6月17日,尚某在安徽省办理购买社保时审核未通过。原因是尚某某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正常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安徽省社保已经联网!同一个人同一时段,只能在一个地区缴纳社保。
同一时段,重庆市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也在工作群中发表了一条工作群动态:6月17日起,个体参保、续保和单位人员增加都会比对全国参保信息。
除此之外,云南省人社厅于近日发布《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云南考区公告》,明确指出:
资格核查贯穿报名、考试、证书办理及执业等全过程,考试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社保数据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户籍、学历学位、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核查。
甚至在领取资格证书后核查不通过的,证书同样无效。
不光是在云南,今年河北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摘要)》也是一样。通过共享数据,对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查验工作或者户籍所在地,实施全过程监督。
住建部已在近几年接连发布几份重要文件明确住建部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省级与国家系统对接。2024年,证书挂靠、多地区参保的行为已经极容易被官方调取信息查到。
多省:严查“挂证”!
近日,多地发文整治资质审批中的人员“挂证”行为:
广州:6月1日起,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有这种情况的,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福建:6月1日起,通过“四库一平台”核验注册人员到位情况!考核人员社保!
安徽:以社保时间计算工作年限,在未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不予认可!
黑龙江:6月1日起,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有一个月以上连续社保!
湖北:考核全员社保!
上海:与四库一平台、人社部门数据对接,通过社保查“挂证”!
广州:6月1日起,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有这种情况的,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5月24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
一、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半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注册建造师半年内有两家以上(含本数)不同企业注册记录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二、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涉嫌“挂证”的、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诚信记录为“不良行为”、省“三库一平台”预警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主要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广州:6月底前,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2024年1月,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广州市提升审批和监管数据应用能级助力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明确提出:
2024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物业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机制,开发基于房屋单体编码的数据共享接口,实现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实现工程建设管理数据矢量化、地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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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6月1日起,通过“四库一平台”核验注册人员到位情况!考核人员社保!
5月27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对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考核指标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认定:
企业注册人员。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核验注册人员到位情况。
企业职称人员。有专业要求的,按职称证书上载明的专业或全日制中、高等毕业证书,或按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学习结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认可。
人员社保。以企业缴纳社保缴费凭证为准考核。
……
第十九条 省住建厅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公开核查信息。
5月27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通注册业务社保校验功能的通知》。提出将于2024年5月27日起逐步启用社保校验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先予开通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以及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业务社保校验功能。
注册人员申报延续注册时,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注册申请。
后续我中心将逐步开通上述师种其它注册业务的社保校验功能,不再另行通知。
安徽:专业技术人员在未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不予认可!
5月16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
专业技术人员在未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不予认可!(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个人需在“皖事通办”平台实名注册。经个人验证同意后,企业方可聘用人员用于资质申报。
(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年限分别以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时间计算,且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累计社保缴纳时间须达到资质标准规定的工作年限,在未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不予认可。
(三)推动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对于存在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频繁变更(本次申报时间往前1年内变更工作单位2次及以上的)、省外人员比例过高(50%以上)等异常情形的,加强核查其工作经历和业绩的真实性,并加大人员在岗现场核查力度。
严厉打击“挂证”等行为,对于连续2次核查不在岗的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调查处理。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资质预警机制。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企业上述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
企业在3个月之内,仍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标记为资质异常。
加大动态核查力度。
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常态化开展动态检查,对人员大量离职、不按要求报送年报、无营业收入、不从事经营业务、频繁变更地址的企业重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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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6月1日起,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有一个月以上连续社保!
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4〕4号),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由企业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网站的截图及个人用户名、密码。
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等应当由申请企业为其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
7月1日起,项目业绩等级满足C级及以上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省级、市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项目数据等级满足C级及以上。
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重组分立,申请全部资质或部分资质转移的,应当对原企业、资质承继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重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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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核全员社保!
3月1日,湖北省住建厅更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其中关于人员方面: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在两家或以上企业的人员是否认可?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考核要求已取消。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认定。
2、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是的。资质申报相关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3、对主要人员社保的考核范围、缴纳时间有何要求?
答:(一)考核全员社保,即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在申报单位参保。
(二)除首次申请考核申报前近1个月社保外,其他均考核申报前近3个月社保。如:企业4月提交首次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3月开始缴纳;企业4月提交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1月开始缴纳。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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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与四库一平台、人社部门数据对接,通过社保查“挂证”!
2023年10月,上海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到2023年底,建立覆盖房建、市政、园林绿化、水务、文物保护、人防等全行业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一人一码”“一人一档”和“一人一卡”管理服务机制。
到2024年底,建立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的个人学历、职称、业绩、从业经历与企业资质管理、项目招投标、个人职称评定的联动机制。
动态核查项目经理、总监到岗履职严格落实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要求,依托实名制系统,整合有关管理平台数据资源,把项目管理人员信息数据纳入系统考勤,重点动态核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团队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从业规定,通过比对社保信息,核查解决执业人员“挂证”、弄虚作假等问题。
与四库一平台、人社部门数据对接,解决“挂证”推动实名制系统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 本市人社部门数据对接,通过比对注册执业人员社保信息,解决“一证多挂”“人证分离”等违规问题。
即将打通数据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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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来,我们看下,“挂证”是如何被查出来的?
方法1、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
该方法通过“四库一平台”,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市建设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内部信息数据比对,主要查处的是“一人多单位注册的‘挂证’”。
一人多单位注册,无论是一人多证多单位注册,还是一人一证多单位注册,都将被发现查处。有人说,我在两个省不同单位注册,这种情况省监管平台是查不到的,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管平台是可以查出的。
方法2、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该方法将社保信息与住建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进行比对。
社保信息确定人员工作单位,注册信息确定证书注册单位,两者一致,确定为人证合一;两者不一致,确定为人证分离,将被认定为“挂证”。方法2主要查处的是“人证分离的‘挂证’”。
方法3、对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方法3是在“人证合一”的情况,通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查处,查处成本相对较高,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1)通过检查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信息,主管部门了解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达项目现场,了解执业人员是否在岗,向相关人员询问项目信息,若不知晓,可判定为“挂证”。
省平台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社保系统对接,人、证、社保合一时代来了!
住建部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省级与国家系统对接!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全面升级!省平台3月31日前对接全国平台!
2024年1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自此,由省级住建部门开始,企业、个人项目信息将被推送至全国平台。挂证、虚报材料等情况,将无处遁形!通知提出: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见附件。
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住建部:自2023年11月起,决定在27个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实现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率先实现与省级、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对接。
11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291号)。决定在天津等27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内容试点自2023年11月开始,为期1年。
完善工程审批系统。加强电子文件、电子签章等应用,着力推进无纸化报建,审批结果全面实现电子证照。
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筑市场监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安全管理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实现各系统之间数据全面共享。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3.0》,率先实现与省级、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对接。
为建筑单体赋予全生命周期唯一的编码,并与项目代码相关联。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图纸全过程数字化管理。
推进BIM报建和智能辅助审查。
推动数字化管理模式创新。
上述第(一)至(四)项为必选任务。
本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1.天津市、2.河北省石家庄市、3.河北省唐山市、4.河北省保定市、5.吉林省吉林市、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7.浙江省、8.安徽省亳州市、9.江西省南昌市、10.江西省景德镇市、11.江西省九江市、12.江西省上饶市、13.山东省济南市、14.山东省青岛市、15.山东省济宁市、16.山东省临沂市、17.湖南省长沙市、18.广东省广州市、19.广东省深圳市、20.广东省东莞市、2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22.四川省成都市、23.贵州省遵义市、24.云南省昆明市、25.甘肃省兰州市、26.宁夏回族自治区、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住建部:2023年底前,工程审批系统、资质审批系统、“四库一平台”3个系统互通互联!
对于企业业绩是否造假、申请资质注册人员是否“挂证”一目了然。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明确:
2023年底前实现工程审批系统覆盖全部县(区)。
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共享工程项目数据信息。
推动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智慧工地、房屋安全管理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应用。
此前征求意见稿提出,向资质审批系统共享数据,将作为工程企业业绩核查的有效手段,以往以虚假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屡见不鲜,此后将难上加难。
实现之后,工程审批系统、资质审批系统、“四库一平台”互通互联、数据共享,监管更加严格。
住建部:资质延续严格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注册类人员社保必须唯一!
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于10月20日正式开通。
要求承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类人员社保必须唯一,本次延续严查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唯一社保等!其他人员不做强制考核!
此后,多省市跟进发文,部分地区明确: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浙江还提出: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相关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
2022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意见明确:
2022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其中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个人常用证照。
工程建设领域电子证书 ↓↓一建全国联网!2021年9月26日,住建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纸质证书作废,全面电子化
一建注册证书全部实行电子化、纸质证书作废。这就意味着,全部一建注册信息入库、全国联网,同时社保、职称全国联网平台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以后查挂证就再没有漏网之鱼了。
以前主管部门查“挂证”,可能还需要跑现场,翻阅纸质资料,沟通其它部门互通信息。当全国数据互通互认之后,监管人员只需要在电脑前点点鼠标,相关公司有哪些人员构成,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交了社保,不同人员都是什么学历,什么职称等信息便可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对于主管部门而言,监管成本便会大幅度下降,反过来,对于“挂证”的企业和个人而言,风险则大幅度提升。
二建全国联网!目前,大多数省市都已实现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业务实现全程网办,而注册个人账号需要进行实名认证,方可进行二建注册等业务,这样意味着在省内二级建造师注册数据全面互通,在省内是否重复注册,一目了然,查“挂证”更加简单了。
据统计,住建部已同意辽宁、湖南、天津、甘肃、吉林、青海、广西、福建、重庆、上海、四川、河南、浙江、江西、新疆、江苏、北京、陕西、云南、贵州、西藏等多地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省域信息互通共享;
省数据与住建部相关数据系统打通;
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后,意味着可全国联网查询,打破壁垒,有效杜绝假证伪证挂证。
职称全国联网!
2023年,多地发文要求进行职称核对,纳入人社部系统的职称范围将越来越大。
2023年7月14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核对2015-2019年度职称证书信息的通知》,我厅已将经我厅牵头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2015-2021年度职称信息上传人社部门职称信息系统。
2023年7月18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第二批职称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方便职称评审信息数据实现全国在线核验。(官方链接:http://js.shaanxi.gov.cn/zcfagui/2023/7/117335.shtml?t=2031目前,“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已正式上线试运行!平台收录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上报的超过1200万条职称信息,通过职称查询平台可以核验职称证书,用户可通过www.12333.gov.cn网页、手机12333客户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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