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披露,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被罚款人民币2156396.54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对其罚款人民币2156396.54元。
天眼查显示,华电 (北京) 热电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中国华电集团成员,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由中国华电集团电运营有限公司100%控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