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网站显示,北京金开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行为被处罚。
行政处罚书显示,2024年06月19日,工作人员接到市民12345热线转件(工单编号:网络-240619-013795),来件人反映“所住顺义区后沙峪镇公园十七区北区1号楼1单元楼顶漏雨。来件人向建设单位反映后,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经初步核实,该小区为后沙峪镇公园十七区北区,工程名称为“顺义区后沙峪顺义新城第19街区SY00-0019-007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12项)(除2#地下车库):顺义区后沙峪镇顺义新城第19街区SY00-0019-007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1#住宅楼等9项)-2#配套用房”。建设单位为“北京金开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号楼是2022年5月30日交付,屋面防水保质期为5年。在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可能有未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过2024年6月29日本机关现场检查及2024年7月9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证实:你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存在未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复核,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已完成整改。该案违法情节一般,不存在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市民热线工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住宅质量保证书》、施工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北京金开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北京金开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成员,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该企业实际控股人为旭辉企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