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东阳市垃圾分类十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

东阳日报 2021-01-07 17:16:33

垃圾分类听起来事小,却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为了让垃圾分类这件“最难推广的小事”真正落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宣传教育与严格执法齐头并进,从宣传、检查、执法多维切入,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分类工作实效。

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普及垃圾分类知识,为在培育、学习正面典型的同时,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梳理了2020年度垃圾分类的十大反面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反面典型案例的教育,起到处罚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让“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被更多的人接纳,让大家更了解谁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需要履行什么职责、管理不力需要承担什么后果等。

01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一商场领2000元罚单

疫情期间,为了减少因垃圾混装带来的细菌滋生等隐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狠抓落实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3月,吴宁中队查处了一起商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该商场由于平时疏于管理,致使垃圾分类混乱,垃圾桶周围蚊虫围绕、臭味扑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天,吴宁中队队员在巡查至城区某商场时,发现该商场的露天广场内东北侧靠墙处露天摆放了19只绿色垃圾桶,其中15只有易腐(厨余)垃圾标识,3只有其他垃圾标识,1只有有害垃圾标识,其中4只易腐(厨余)垃圾桶无盖。每个垃圾桶内均有纸板、水果皮、菜叶、烟头等各类垃圾全部混在了一起。地面散落有纸质标签、菜叶和树叶,四周无垃圾分类相关标语标识,摆放的垃圾桶杂乱无序且桶壁内外有污渍附着,严重影响环境卫生。

执法人员当即对负责此商场的物业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但该公司因人手有限,忙于生意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餐厨垃圾未分类

中山路一足浴店被罚2000元

2020年5月,针对垃圾分类投放和清运情况以及餐饮单位的厨余垃圾处理和回收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开展了一系列垃圾分类检查行动。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中山路某足浴店的员工食堂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现场放置有一只绿色垃圾桶,外套有一只黑色塑料袋,垃圾桶内混合有菜叶类厨余垃圾与塑料盒类其他生活垃圾。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当天下午按要求分类投放。当事人由于店内较忙,且不重视垃圾分类问题,并没有按照要求整改。

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等,查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月28日,该店经营者到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罚款2000元。

03

“互联网+监管”助力高效执法

一饭店被罚2000元

随着掌上执法系统日渐完善,“互联网+监管”成为执法队员们优质办案的“助力器”.....2020年10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一家饭店把蔬菜果皮与塑料包装袋混合投放,执法队员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尽快整改,并将此次检查记录录入了“掌上执法”系统。

11月9日,当执法队员再次巡查这家店,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将蔬菜果皮与旧报纸、塑料包装袋混合投放。执法队员通过手机办案系统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申请,短短十几分钟后,立案审批通过,执法队员马上投入到了现场勘查的工作中。该饭店因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投

江北一家餐饮店被罚2000元

2020年8月10号,江北街道一家餐饮店收到了一张大额罚单。日前,该餐饮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5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七夕节两家酒店双双被处罚

2020年8月25日七夕节,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江北街道的2家酒店也被“凑对了”,双双领到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北中队联合江北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当检查至广福东街沿街一酒店时,执法人员发现该酒店从大堂至每个楼层均只设置了一只垃圾桶,且垃圾桶上没有垃圾分类标识,桶内垃圾混合投放严重。执法人员当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无独有偶,当检查至广福西街的一家宾馆时,再次上演了广福东街酒店的情景,当执法人员对大厅垃圾桶进行翻检时,发现垃圾桶内有纸巾、塑料袋、矿泉水瓶等垃圾,未进行垃圾分类。随即,执法队员找到酒店、宾馆负责人核实情况,以未履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为由进行立案查处。

06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南马一家足浴店被处罚

2020年8月18日,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南马中队执法人员在对南马镇东永一线的某足浴店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只放有一只黑色垃圾桶,垃圾桶内扔有其他垃圾:废餐巾纸、废塑料袋、一次性筷子,易腐垃圾:剩菜,当事人将其他垃圾和易腐垃圾混合投放。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店内无分类垃圾桶、未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未能提供垃圾分类管理台账的行为,按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核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表示虽然之前收到过执法人员发放的生活垃圾宣传资料,也进行了内部员工培训,但是自身未重视,认为垃圾分类工作是小事,而且很多是顾客扔的,顾客没有按要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自己不好管,管了还会得罪顾客,才导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人员的告知下,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07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湖溪一家超市领罚单

2020年4月,湖溪镇某超市因未对超市门口设置的分类垃圾桶起到监督的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队员在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虽然在超市门口设置了“可腐烂”“不可腐烂”两只分类垃圾桶,但未对来往顾客进行监督指导,也未设置明显的宣传标识。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放任垃圾混扔的行为持续发生。

执法队员当即对该超市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收到通知书后,该超市立即对该处混扔垃圾进行分类,并交给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运至垃圾中转站。

08

六石一水果店未分类投放被罚款200元

2020年12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六石中队针对水果店铺展开了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在东阳市六石街道大兴北街32号巡查发现,虽然某水果店(个体)门口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黄色“不可腐烂”、绿色“可腐烂”),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投放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如何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行了现场指导,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

然而不久后,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却发现,现场“不可腐烂”垃圾桶内又投放一袋混合了卫生纸、泡沫网套、小番茄的生活垃圾,当事人对垃圾分类的要求置之不理。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09

画水一蔬菜店未分类投放

被罚款200 元

2020年8月19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画水镇某蔬菜店(个体)涉嫌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现场摆放着一只绿色垃圾桶,垃圾桶中有其它垃圾:使用过纸巾、废弃纸张和使用过的塑料袋,易腐垃圾:烂青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将未分类投放的垃圾重新分类投放,但当事人逾期未整改。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

自家门口的垃圾桶也不分类?

佐村一居民被罚100元

2020年8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佐村中队执法队员对佐村镇区内的居民垃圾分类情况开展专项巡查,发现当事人厉某家门口的垃圾桶存在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执法队员对厉某某进行劝说教育,并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希望厉某能自行改正错误。

当天下午,执法队员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以后来到厉某某处发现并未按要求整改,执法队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厉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五)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第二十六条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东阳综合行政执法

本文编辑 杨慧萍

0 阅读: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