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履行理赔义务
前不久昆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好心帮人挪车,却因溜车被撞身亡,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底,李某成驾驶小型厢式货车前往昆山花桥镇某物流园内送货,把机动车停放在一分拣平台附近后离开,因为该车停放的位置阻挡了其他车辆出行,李某成便委托潘某将车向前方挪动,这样的话就不会阻挡其他车辆停放,潘某把机动车停稳后到车辆后方处准备卸货,但是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因为汽车没有停稳,机动车出现了溜车的情况,导致潘某被撞身亡,经过私下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潘某的家人把李某成和他供职的上海某物流集团,以及该机动车投保的某保险集团诉至昆山法院, 并提出要求李某成和物流集团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一百五十五万余元,并且保险集团在承保的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双方法庭争论了起来,死者身份界定成焦点法庭上,被告李某成表示事故的发生和潘某停车时操作不当有关,而自己是受某服务外包集团派遣至物流集团从事物流工作的,虽然这件事和自己有关系但是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物流集团,被告上海某物流集团则表示,涉案机动车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发生事故时间在保险期内,保险集团应履行理赔义务。
相应的赔偿责任某保险集团则表示,受害人潘某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该集团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法院公正裁决,昆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第一点根据公安机关相关笔录,涉案机动车未做鉴定,没有办法确定这个事件发生的准确原因,也就没有办法确认潘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其他被告也没有办法证明潘某有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第二点从李某成提供的证据我们了解到,其受雇于某物流集团,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委托挪车的受益行为由某物流集团同时享有,被告物流集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的决定最后某物流集团在某保险集团投保了相应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应该在承担保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集团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集团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判决由某保险集团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大概一百二十万元左右。
一个圆满的句号最终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整个案件的发生就在一瞬间,真的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所以希望看见这篇文章的你,可以珍爱生命,珍惜生命,毕竟生命只有这一次,是用多少金钱也买不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