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孩在螺蛳粉店买了一瓶豆奶,不料的开盖时划伤了手指,女孩怒气冲冲的找到店家,要求赔偿1000元,店家拒绝赔偿,女孩称,豆奶是你卖的,你就得赔。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有位女子就喜欢和闺蜜一起吃螺蛳粉,这种很多人都不喜欢的味道,在这两闺蜜之间就像是着了迷,一段时间不吃,就想得慌,最重要的是吃螺蛳粉还得配上一瓶豆奶。
这天是周末,店里的顾客还不少,两个女子到了店里,找了个位置坐下,点了两碗粉后,又向店家要了两瓶豆奶,平时喝豆奶时,有时是女子自己开的,这次她照例拿起了扳子,开起了盖子。
这种豆奶的盖子向啤酒瓶的盖子一样,是铁的并带有齿尖,女子拿着扳子,不知是角度不对,还是其他原因,在开盖的过程中,女子不小心将自己的手划伤了,并且还去缝了针。
女子缝针回来之后找到了店家,向店家表示,这次事情的发生原因是因为瓶盖设计不合理造成的,所以店家必须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为1000元。
店家对女子的要求感到十分震惊,这种豆奶也不是一家也卖,自家也不知卖出去多少瓶,也没听说过有因为开瓶盖,受了伤,还索赔1000块钱的。
可是女子也十分有理,她认为,这个豆奶上的没有警示标志,也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受了伤就应当由店家赔,要是不给钱她就不走了。
店员表示很无奈,只得向店家反映,店家得知后反问女孩,你自己开盖不小心弄伤了手,你找我赔,我还能再去找厂家吗?合理吗?
店家告诉女子,就像是你买了一瓶雪碧回家,你开盖的时候弄伤了手,难道还要找人赔吗?
女子当即表示,我是在店里受的伤,并且豆奶就是在店里买的,店家就应当对这个负责。
事情在当天并没得到一致的协商意见,一瓶豆奶本就赚不了多少钱,1000块钱要卖至少1000瓶豆奶才能赚回来。可是到了第二天,女子依旧上门要求赔偿,双方协商不下,只得报警处理。
事情得不到解决还要影响店里做生意,最终店家实在是没有办法,经过协商处理,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赔了女子500块钱,她认为女子是在店里受的伤,也去缝了针,一个承担一半责任吧。
女子也答应了这个处理办法。这个事情一经发出来,引起很多人的热议,有的人表示,这种豆奶,应当设计成奶瓶的样式,这样就不会受伤了。
还有的人表示,那要是买双鞋子,崴了脚是不是还要找店家赔偿呢?
也有的人认为,女子的手指是在店里划伤的,还缝了针,肯定伤的不轻,店家承担点责任也是应当的。
那么这件事情,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呢?1、有人说女子的行为涉嫌敲诈,那么法律规定的敲诈是如何定义的呢?
敲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敲诈。
而敲诈的主观要件要求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但在这件事情中,女子向店家要求索赔1000元,是事出有因而不是无缘由的索要。女子认为,自己是因为在店里就餐才导致划伤,并且还缝了针,女子主张店家赔的是1000块钱是缝针等费用。
2、女子主张在店里划伤赔偿的依据是,《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进店消费,与店家形成了消费合同,店家理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从这件事情中,店家应当是承担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女子也年满18岁,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有责任。
店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赔了钱给女子,也是出于同情,也是因为是在自己家里发生的,赔了500元钱,也是尽到了责任。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